今年首季香港内地客新单保费激增七成
⊙记者 黄蕾 ○编辑 枫林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近日发布的一组常规数据,震惊到内地保险同业。2014年一季度,来自内地访客的新单保费达49 亿港元,同比增长75%,占首季香港个人新单保费(272 亿港元)的18.2%,而2012年、2013年同期的占比分别为9.6%、12.5%。
逐年大幅攀升的数据足以证明,内地居民已成为推动香港保费增长的重要力量。这与艰难转型、正努力走出颓势的内地保险市场,无疑形成鲜明对比。究竟是什么样的差距,让内地居民对赴港投保趋之若鹜?明显优势背后,又隐藏着哪些不为人道的风险隐患?
香港寿险保单优势更明显
随着港澳自由行的不断深化,内地居民去香港买保险的趋势,在最近几年越发明显。投保产品以寿险居多,投保群体以中高收入者为主。
对比香港与内地寿险产品的费率、条款、收益、服务等细节后,记者发现:香港保单在价格等方面优势明显。尤其是保障型险种,在同等投保条件下,香港的费率要明显低于内地。如同一家保险公司,保额相同的重大疾病保险,在香港和内地的费率相差近一倍。
保障及理赔范围更广、免责条款较少,也是提升香港保单吸引力的一大因素。对比两地保单后发现,从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来看,香港所保的重疾种类普遍在50种以上,而内地一般在35种左右,此外香港重疾险的投保年龄可达到65岁,内地则大多在55岁以下;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或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以及一年内自杀原因外,大部分内地免责条款内的项目,在香港保单中都可赔付。
两地保单的投资收益差距亦很明显。内地长期寿险产品年化收益率在3%左右,而香港保险预定利率大多在4%至5%以上。此外,香港的储蓄型寿险大多提供4%以上的年复合回报率,甚至高达5%至10%,分红保单还附加每年现金红利或基金结余,红利最高可达到30%。
另一个特点是,香港保单更强调人性化。一位香港保险业人士举例说,香港长期寿险的犹豫期均为21天,而内地犹豫期一般为10天。“香港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也比较简单,内地客户一般无需亲自到香港,只要把理赔原材料寄到香港,在单据齐全情况下,一般在3到4个工作日内就会将赔款直接支付到客户账户。”
警惕背后四大风险
在业内人士看来,追溯香港与内地保险产品之间的差异,主客观原因皆有之。一方面,作为世界级金融中心,香港在人口、投资、社会等方面的客观环境更优,投资收益、精算水平自然胜一筹;另一方面,市场竞争激烈倒逼香港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普遍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更关注客户体验。
虽然香港寿险产品本身在保障范围、投资收益上具有较大吸引力,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且一些风险已经开始暴露,投保人理应警惕。
首先是汇率损失风险。目前,绝大部分香港保险产品均以港元和美元计价,在当前人民币相对美元长期升值的趋势不改变的情况下,香港保单保额实际在不断贬值,尤其是长达数十年的长期寿险、医疗险等。
此外,投资亦有风险。香港保险公司面向全球配置投资资产,投资渠道多、范围广,很多直接与金融衍生品挂钩。这也意味着,其投资收益受经济市场的影响较大,在出现市场经济波动较大的情况时,保险资金投资可能会获得较高收益;但若遇上市场行情不好时,则可能出现巨额亏损。
值得一提的是,理赔诉讼损失风险在近年来已开始显现。香港一位保险业人士告诉记者,在香港,目前因理赔原因发生的保险纠纷已屡见不鲜,发生理赔纠纷时,由于保单受香港法律管辖,内地投保人必须亲赴香港寻求救济。同时,香港、内地司法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且香港的诉讼费用要比内地高,即使胜诉也不排除出现诉讼成本大于赔偿额的可能性。无论是费用还是时间成本,都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以上三种风险,机构破产损失风险常被同业或是投保人所忽略。内地保险业因为有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护身”,在保险公司破产无法赔偿所有保单损失时,可以确保投保人损失低于保额的一定比例。而根据香港保险法规,保险公司如被合法破产、清盘后,投保人可通过债权登记获得一定补偿,但往往损失较大。此外,若内地消费者长期不在香港,很可能无法及时得知,未能前往香港登记债权。
双向流动趋势显现
颇有意思的是,与前几年保费单边流入香港所不同的是,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香港地区居民赴广深买保险的数量也开始增多,资金保值需求渐显。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保费收入开始出现双向流动趋势。
虽然,监管部门尚未就香港居民来内地投保做细分统计,但如果去深圳罗湖、福田口岸附近的银行走一圈,常常会碰到专程来深圳购买保险的香港居民。来内地购买保险,已经成了香港居民防止港币贬值的一种应对手段。
记者采访广深保险业人士获悉,在内地购买保险的香港客户,通常有两类:一类是土生土长的香港居民,专程来广州或深圳购买人民币保单,目的就是看好人民币升值,通常这类人偏好投资型的保险产品;另一类人是在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出于投保和理赔的便利,选择在内地投保,这类人相对偏好医疗、意外等保障型险种。
有业内人士建议,在双向流动趋势下,两地保监部门可以加强交流与合作,如建立定期情况通报机制,在信息统计、反欺诈等方面加强监管合作;并借鉴“沪港通”做法,在CEPA框架内探讨两地之间保险互联互通机制,通过构建交易平台,允许两地居民通过代理商(或经纪商)购买对方保险公司产品,从而倒逼内地保险公司提升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