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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4-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4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受害人

      ● 涉案金额:132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13年度计提该诉讼涉及资产的减值准备1376万元,因此本案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涉案款项的追回时间和具体金额尚无法判断,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股份”或“公司”)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营市中院”)送达的[(2014)东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树林挪用资金一案,由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11日向东营市中院提起公诉。东营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期间,因需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于2014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东营市中院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中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

      东营市中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树林利用担任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分公司(以下简称“材料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用于向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购买钢材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贴现的方式借贷给姜相玉使用,约定年息25.50%。

      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树林利用材料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用于向莱钢购买钢材的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借贷给姜相玉使用,约定年息25.5%。

      后姜相玉陆续归还了500万元承兑汇票,475万元现金,2013年初因姜相玉无力归还借款,刘树林与姜相玉商定,由姜相玉成立具备钢铁经营资质的公司,然后与材料中心签订钢铁买卖的假合同,将借款转化为材料中心的贷款欠款。被告人刘树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姜相玉又归还欠款100万元。造成1325万元损失无法追回。

      三、本案判决情况

      东营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树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关于辩护人所提“刘树林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树林是在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挪用资金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对其依法传唤到案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树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树林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

      2、未归还的款项1325万元,责令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在2013年度计提该诉讼涉及资产的减值准备1376万元,因此本案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涉案款项的追回时间和具体金额尚无法判断,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如对方提出上诉或有其他进展,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 报备文件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东刑二初字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