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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而浦集团及其关联方的相关新增承诺的公告
    2014-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3 证券简称:合肥三洋 公告编号:2014-024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而浦集团及其关联方的相关新增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2013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目前正处于证监会审查阶段,现将Whirlpool Corporation(简称:“惠而浦集团”)及其关联方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的相关承诺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收购资金的确认函》

      2014年4月2日,惠而浦集团出具《关于收购资金的确认函》,确认:惠而浦集团将按照惠而浦集团于2013年8月12日出具的《关于收购资金的承诺函》,为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中国”)按照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本次收购的收购资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在协议收购的交割条件和非公开发行的交割条件(除协议收购交割完成外)满足的前提下,在实施协议收购交割并将协议收购的收购资金汇往惠而浦中国在中国境内帐户的同时,也将非公开发行的收购资金汇往惠而浦中国在中国境内的帐户,以保证协议收购交割完成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交割条件满足后,惠而浦中国能够按照《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关于处置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50%股权的说明函》

      2014年5月24日,惠而浦集团出具《关于处置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50%股权的说明函》,惠而浦集团目前没有将该等海信惠而浦50%股权出售给公司的打算或计划,并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不会将该等股权出售给公司。

      3、《关于处置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50%股权的函》

      2014年7月15日,为保证尽快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惠而浦集团出具《关于处置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50%股权的函》,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且惠而浦集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后18个月内,将促使惠而浦(香港)有限公司把该5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促使惠而浦(香港)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启动对海信惠而浦的清算解散程序;如果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每迟延履行该义务一个财务年度,将按照以下方式补偿公司:按照相应年度经审计的海信惠而浦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中国境内销售额的50%,乘以相应年度经审计的公司相应产品的销售净利润率,计算得出的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

      4、《关于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的函》

      2014年7月15日,为避免同业竞争给公司造成损失,惠而浦集团出具《关于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的函》,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且惠而浦集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后36个月内,将在与公司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把广东惠而浦的微波炉业务整合进公司;如果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每迟延履行该义务一个财务年度,将按照等同于广东惠而浦当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金额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进行补偿。

      5、《关于存货买卖事项的函》

      2014年7月15日,为降低公司因存货买卖(根据惠而浦中国和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的《存货买卖协议》)而可能导致的风险,惠而浦中国出具《关于存货买卖事项的函》,惠而浦中国确认,如公司诚信销售该等存货遭受到经济损失,则惠而浦中国将补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30日

      股票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合肥三洋 公告编号:2014--025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中国”)拟以股票协议转让和认购非公开股票发行方式收购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公司”)51%股权。惠而浦中国向证监会申报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和《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的申请文件于2014年6月11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40108号和140109号(以下简称“二次反馈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到期日”)提供反馈回复。

      本公司及其保荐机构于2014年7月9日收到证监会发行部《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并于2014年7月18日向证监会报送了发审会上会稿。截至反馈意见到期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批程序仍在进行中,非公开发行申请尚未经发审委审核,惠而浦中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二次反馈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资料。故此,惠而浦中国向证监会递交中止《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及《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申请文件,并于2014年7月29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40108号和140109号,主要内容如下:

      我会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中止审查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的申请》/《关于中止审查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的申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同意你公司中止审查申请。

      待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经发审会审核通过后,惠而浦中国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恢复相关审查的申请。

      特此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