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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9、900911 证券简称:浦东金桥、金桥B股 公告编号:临2014-034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4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 0.133元,0.126元,0.112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275美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股东身份和持股期限分别为0.021613美元,0.020475美元,0.0182美元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5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8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3年8月5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8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6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25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6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 年6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8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2016年8月8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8月5日)。

    本次分配按2013年末总股本92,882.504万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元(含税),总计分配13,004万元,为当年母公司实现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41,144万元的31.6%, 占当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2,728万元的30.4%,分配后母公司尚余未分配利润143,278万元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无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5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8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4年8月5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4年8月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6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8月5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8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 持有公司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3元;如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本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6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四)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五)持有B股的股东,按照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4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现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6.1538)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275(含税)。

    1、对于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履行为"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B 股股东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 股现金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0475美元;

    2、对于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1613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非居民个人股东(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 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2275美元。

    上述除由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外的所有A、B股东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50307702 38726842

    联系传真:021-5030153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120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