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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4-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0 年 12 月 17 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达瑞”)签署附带先决条件的《债务重组协议》,双方确认:截至 2010 年 12 月 3 日,本公司欠深圳达瑞 27,479,959.30 元。深圳达瑞同意解除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 95 号中公司为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欠深圳达瑞 5,000,000.00 元欠款的担保责任。深圳达瑞同意,自《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对本公司上述债务进行减免,减免后债务金额为 24,000,000.00 元(内容详见 2010 年 12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由于上述《债务重组协议》先决条件未实现,公司未能及时偿还深圳达瑞债务,2012 年 7 月 2 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深圳达瑞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珠海市金正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返还欠款本金34,153,493.36 元及利息 54,889,545.74 元等一案,下达了(2005)珠中法执字第 340 号之十、(2005)珠中法执字第 340 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本公司部分资产(内容详见 2012 年 7 月 5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之后,公司一直积极努力与深圳达瑞进行协商,希望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彻底解决对其的债务,但期间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数次发生变更,公司未能筹集到资金偿还该笔债务(内容详见公司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4 年 2 月 20 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2005)珠法执恢字第 340-1 号],主要内容为,深圳达瑞以本公司未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截至 2014 年 1 月 6 日,本公司应偿还的本息总额为人民币 99,478,582.84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限令本公司收到本通知十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4 年 4 月 3 日,本公司、黄国忠先生、深圳达瑞三方为尽快解决历史遗留之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共同签署《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如果本公司能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则深圳达瑞确认: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欠深圳达瑞的全部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全部费用)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整;本公司仅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深圳达瑞支付人民 6000 万元,则双方全部债权债务了结;2、本公司应在 2014 年 4 月 20 日前一次性向深圳达瑞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深圳达瑞在收到此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已查封的全部天龙大厦的土地及房产;本公司应在 2014 年 4 月30 日前一次性向深圳达瑞支付人民币伍仟万元,本公司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3、如果本公司不能按约定即时足额的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本公司同意完全按(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 95 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本金及利息偿还所欠深圳达瑞本息,本公司支付给深圳达瑞壹仟万元作为深圳达瑞财务损失补偿及违约金,深圳达瑞不予退还;4、本公司、黄国忠先生、深圳达瑞同意,在上述第 3 条约定事项发生后,对于超出陆仟万元的部分,本公司不负偿还义务,由黄国忠先生向甲方偿还,且黄国忠先生不可撤销的放弃对本公司的追索权。同时,对于本公司应向深圳达瑞偿还的陆仟万元部分,由黄国忠先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公司与深圳达瑞双方所有在本协议生效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文件)均作废失效。

      2014年4月,在第一大股东的帮助下,公司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归还了深圳达瑞1000万元。

      2014年4月23日,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5)珠中法执恢字第340—1号之十二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已解除对本公司名下位于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原为291号)土地证号(199700071)、水西关街南一巷(土地证号199600031)、平阳路130号(土地证号19982063)三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已解除对本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原289号)第1幢1至3层共1277.29平方米、第2幢-1至24层共37457.65平方米房产(00112209)的查封。(内容详见2014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截止目前,本公司持有三晋大厦40%的股权、山西金正光学65%的股权仍处于冻结状态。

      二、进展情况

      近日,接大股东通知,公司亦确认其已代上市公司偿还深圳达瑞1000万元债务。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共偿还2000万元。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因三晋大厦借款合同(本金2200万元)纠纷一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起诉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太原三晋大厦,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8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并民初字第381号, 判决:“太原三晋大厦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3558.09万元(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止),并支付2013年8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相关人士及公司审慎评估,认为三晋大厦在借款时有充足的抵押物做担保,故在处理此案件时,对公司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正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和解协议书》,相关方已确定了2013年年末对深圳达瑞的债务金额为6000万元,并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该事项对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仍在积极努力,希望在取得债权人谅解的基础上,尽快用融资款项偿还剩余债务。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近期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4--090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