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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4062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4年7月30日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4年7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58)。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30日(周三)下午2:30至3: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4年7月29日下午3:00—2014年7月30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周三)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谷俊和 董事(由过半数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数总数1,042,520,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808%。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038,311,13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8.263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4,209,43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17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股份16,732,577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612%。

      7.公司董事2人、监事1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签订《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为920,707,272股。在审议该项议案时该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21,813,300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121,810,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75%;

      反对3,001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16,729,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1%;

      反对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分别为920,707,272股和105,080,723股。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上述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6,732,577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16,729,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21%;

      反对3,001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7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16,729,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1%;

      反对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梁清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