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增资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4-043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增资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7月30日,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2014-042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增资的公告》,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现补充披露《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脱硫公司”)增资协议书》主要条款内容,具体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江苏菲达宝开电气有限公司;
丙方:诸暨兆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二、与增资有关的权利义务
1、丙方依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4]第040020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脱硫公司截止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3,493.06万元为作价基础对脱硫公司进行增资。甲、乙方放弃对此次与脱硫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认缴优先权。
2、丙方对脱硫公司增资7,000万元,其中41,502,817元作为注册资本,28,497,183元作为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脱硫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21,502,817元,甲方持有脱硫公司59.26%的股权,乙方持有脱硫公司6.58%的股权,丙方持有脱硫公司34.16%的股权。
三、售股条款
1、三方约定,本次增资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丙方有权将其持有的脱硫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甲、乙方,甲、乙方有义务受让上述股权。
2、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甲、乙方。三方应以书面通知前最近一个月的经评估的脱硫公司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其它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增资额5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