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2014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4-036债券简称:11航机02 债券代码:12210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2月8日发行的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8日支付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自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计息期间”)的利息。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11航机02。
(四)债券代码:122104。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324.40万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每个计息周期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 1 周 Shibor(1W)在当期起息日前120 个工作日的算术平均值,第一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120 个工作日1 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以后每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该计息周期起息日前120 个工作日1 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各期基准利率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 周Shibor(1W),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2012年2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 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08%,加上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基本利差2.05%,本期债券首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6.13%。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二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二个计息期间为2012年8月8日至2013年2月7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二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2年8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39%,第二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5.44%。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三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三个计息期间为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8月7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三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3年2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29%,第三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5.34%。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四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四个计息期间为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四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3年8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09%,第四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14%。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五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五个计息期间为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五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4年2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44%,第五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49%。
(七)上市时间和地点: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五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49%,每手“11航机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2.45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7日
(二)付息日:2014年8月8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1航机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航机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航机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10-5782710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4号A座,邮政编码:100029。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琼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4号A座
联系电话:010-57827109
邮政编码:100029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文娟、杨甲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邮政编码:010-8802719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
附件一:
“11航机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