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4-07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修改原议案。
2.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15:00至2014年7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3日。
3.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第5会议室。
4.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晓生先生。
7.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名,代表股份 3,497,910,4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76%。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名,代表股份 3,497,587,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75%。
3.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份 32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97,910,43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990,7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即同意本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内容主要为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职责权限条款。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97,910,43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990,7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即同意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关于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泛海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97,910,43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990,7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即同意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增加对全资子公司泛海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投资,即将泛海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亿美元增加至6亿美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周舫、耿陶。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