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版)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或者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采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认购所涉及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3、认购金额计算公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其中,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某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30,000 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30,000=3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1.00=3份
净认购份额=30,000+3=30,003 份
即投资者若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30,000 份,需准备30,000 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3元,则投资者可得到30,003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相关损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例:某投资者网下现金认购300,000 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30元,则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300,000=3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0/1.00=30份
净认购份额=300,000+30=300,030 份
即投资者若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300,000 份,需准备300,000 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3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300,03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黄金现券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第i只黄金现券在黄金现券认购期最后一日的结算价×有效认购重量)/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黄金现券, n≤2。
(2)“第i只黄金现券在黄金现券认购期最后一日的结算价”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数据。
(3)“有效认购重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清算交收的黄金现券重量。
例:某投资者持有AU99.99 1000克,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假设黄金现券认购期最后一日AU99.99的结算价为260.0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清算交收的有效认购重量为1000克,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如下:
认购份额=(1,000×260.00)÷1.00=260,000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6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同时发售。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3、拟参与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投资者必须先进行账户备案,以确保投资者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包括深圳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都有效且开户登记信息一致。基金管理人只接受通过账户备案的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接受单只黄金现券对应的黄金重量在1000克以上(含1000克),超过部分为1000克的整数倍的黄金现券认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5、发售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6、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1、投资者网上、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投资者以黄金现券认购本基金需同时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
2、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投资者开立深圳证券账户,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具体流程和办法,请到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如投资者已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则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拟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但尚无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者,需于认购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其会员代理办理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须确保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类型和号码一致,如信息不一致,认购申请将被拒绝。
投资者在提交黄金现券认购申请前须先进行账户备案。只有完成账户备案的投资者方可提交认购申请,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也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投资者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接受认购份额在10万份(含10万份)以上、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的投资者的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7日9:30-17:00。
3、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
1)填妥并签字或签字加盖章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签字复印件;
3)深圳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4)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机构投资者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2)深圳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一式三份预留印鉴卡;
6)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换号:429
联行行号:50190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105100002037
2)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729027305830
人行同城交换号:1221
工行实时清算系统行号:20100042
人行跨行支付系统号:102100000072
3)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换号:060149
联行行号:61113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301100000015
5、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账户登记手续或登记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仔细阅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个人投资者汇款购买基金的提示性公告》,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证券账户信息,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3)投资者应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后于汇款当日17点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汇款指定专用传真号码(010-65187031),并拨打电话(010-65187055)确认;
4)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5)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黄金现券认购的程序
1、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黄金现券的认购。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2、黄金现券认购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报,用于认购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AU99.99、AU99.95或者二者的组合。其中每种合约对应的黄金重量最低须为1000克,超过1000克的部分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量不设上限。
3、投资者到发售代理机构的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
1)填妥并签字或签字加盖章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签字复印件;
3)深圳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4)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2)深圳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一式三份预留印鉴卡;
6)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4、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7日9:30-15:00
5、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
(2)在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AU99.99或AU99.95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3)办理账户备案
(1) 投资者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本基金时,除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还需同时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者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有效性及投资者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者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
(2) 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都有效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登记信息一致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3) 办理账户备案时,投资者应确保其黄金账户、证券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及开户时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必须一致。
4、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6、投资者采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认购所涉及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七、清算与交割
1、网下现金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黄金交易所在募集期内过户至本基金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结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登记。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或者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九、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三)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排序不分先后,以深交所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
3、黄金现券发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均山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温从镭
传真: 021-584089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五)上海黄金交易所
名称: 上海黄金交易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99号上海黄金交易所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99号上海黄金交易所大厦
电话:021-33189588
传真:021-33662058
联系人:杨艳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