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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全面升级
    2014-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枫林

      

      昨晚,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偿二代分类监管继4月份向产险业征求意见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偿二代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最全面、最综合的偿付能力评价指标。

      保监会认为,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类监管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监管。在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看量化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偿二代下,分类监管在综合第一支柱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第二支柱难以量化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全面判断保险公司风险。二是分类监管是 “三支柱”之间的连接纽带。分类监管将偿二代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的信息汇聚在一起,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评价,使三个支柱成为一个整体,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整体功能。

      《征求意见稿》对分类监管的评价内容、评价类别、评价方法、监管政策和措施、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范。在评价内容方面,分类监管对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进行评价,然后结合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

      在评价类别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按综合风险的高低分为A、B、C、D四类,A、B类公司是风险小的公司,C、D类公司是风险较大和严重的公司。

      在评价方法方面,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权重均为50%。量化风险评价标准主要考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其稳定性,难以量化风险则根据每类风险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在监管政策和措施方面,针对A、B、C、D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对C、D类公司,将根据其风险状况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在运行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之间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启动有关配套具体评价规则的制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作为偿二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