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56 股票简称:北生药业 编号:临2014—042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07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本次会议于2014年08月0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17层D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人数 | 16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30189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16 |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 165 |
代表决股份总数(股) | 123018900 |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16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31.1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 0 |
代表股份 | 0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0 |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 6 |
代表股份 | 110895401 |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09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28.09 |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 | 159 |
代表股份 | 12123499 |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7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3.07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董事长委托董事李骅主持本次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 议 案 内 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是否特别决议事项 |
议案一 |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 122685700 | 99.73 | 219700 | 0.18 | 113500 | 0.09 | 是 | 否 |
议案二 |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 122685700 | 99.73 | 219700 | 0.18 | 113500 | 0.09 | 是 | 否 |
议案三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22685700 | 99.73 | 219700 | 0.18 | 113500 | 0.09 | 是 | 是 |
议案四 |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122685700 | 99.73 | 219700 | 0.18 | 113500 | 0.09 | 是 | 否 |
议案五 | 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22685700 | 99.73 | 219700 | 0.18 | 113500 | 0.09 | 是 | 否 |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 议 案 内 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是否特别决议事项 |
议案一 |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 122685700 | 99.73 | 219700 | 0.18 | 113500 | 0.09 | 是 | 否 |
议案二 |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 122685700 | 99.73 | 219700 | 0.18 | 113500 | 0.09 | 是 | 否 |
议案三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22685700 | 99.73 | 219700 | 0.18 | 113500 | 0.09 | 是 | 是 |
议案四 |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122685700 | 99.73 | 219700 | 0.18 | 113500 | 0.09 | 是 | 否 |
议案五 | 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22685700 | 99.73 | 219700 | 0.18 | 113500 | 0.09 | 是 | 否 |
三、律师见证情况
通力律师事务所夏慧君律师、李仲英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