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2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议案3、议案4、议案5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4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3日至4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8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8月3日15:00至8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通知的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5,084,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85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023,730,4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0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1,354,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45%。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3,962,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反对票655,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票466,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4,267,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3%;反对票350,2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票466,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3,962,0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反对票1,122,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弃权票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
其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31,7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反对票1,122,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8%;弃权票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3,962,0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反对票1,122,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弃权票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
其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31,7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反对票1,122,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8%;弃权票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023,962,0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反对票1,122,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弃权票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
其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231,7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1%;反对票1,122,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8%;弃权票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清伟、钟晓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