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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名义“违约”?
    2014-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如果撇开特定的时间节点去分析和衡量一项股权交易的公允性,那保不定谁都可能会背上“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毕竟在我国现有的政商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想一项重大资产交易完全没有瑕疵几乎是不可能的。

      □曾令尉

      

      历时两年多的一场马拉松股权纠纷官司7月23日终于尘埃落定。不出意料,号称要做“中国巴菲特”的福建富商陈发树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较量中败诉了。一笔22亿元的投资,在经历了四年十个月之后,以回收本金和利息告终。只是在这场诉讼败北的背后,陈发树失掉了一笔本来应该有数十亿元之巨的投资收益。

      这是一场注定要失败的诉讼。

      据说,本案一开始就有包括律师在内的不少参谋人士力劝陈发树不要打这场官司。这除了有对于陈发树以一个民营企业家的身份与国有资本对抗的能量对比考虑之外,更重要的还有,在陈发树原来与红塔烟草集团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约定了“《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后方能实施。”而恰恰是这一条规定,成了红塔集团不履行协议的法宝,也成了陈发树最终败诉的根本原因。

      所以,从法律上说,陈发树输得并不冤枉。但从商业交易的经济账上看,陈发树可是做了一回彻头彻尾的冤大头。一笔数额巨大的交易款,给红塔集团用了将近五年,且不说云南白药的股票在这五年里为这笔交易带来数十亿的股权增值落了空,22亿元巨额资金在五年时间的机会成本又有几何?

      当然,以陈发树今日的财力,少了这几十亿利润,对他也不会有任何影响。倒是他明知这可能是场必输的官司,仍然不惜耗费近1700万元诉讼费,就国有资本是否应该遵守诚信的义务讨个说法,其勇气和精神着实可嘉。而再转换一个角度看,这么一场官司也给所有参与国有资产交易的民营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警示案例,尤其是在当下“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呼声日高的时候。

      其实,当在我们普遍质疑红塔集团和中烟总公司在利益面前不守诚信的时候,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反过来站在红塔集团、中烟总公司的领导者或决策者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或许我们就会有一种截然不同的感受。

      在中国,国有资产很多时候就是一种“无主资产”,用专业点的词语叫做“所有者缺位”。而这种缺位一方面为经营者贪污受贿、非法攫取国有资产利益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为精明的经营者通过合法手段来分享国有资产利益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提高隐性或显性的集体福利,把本应属于股东的钱洗到自己的口袋里或者消费掉。

      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一方面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另一方面,也由于社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和国有资产的保全普遍存在质疑,“国有资产流失”也就成了一个开口极宽的大“口袋”,既可以成为否决一项促进国有资产增值的积极交易或者诚信义务的借口,也可以成为排斥竞争者或异见者的正当理由。

      回顾陈发树从红塔集团购买云南白药股权这场股权纠纷的前前后后,现在可以肯定的是,这件股权转让纠纷之所以会发生,是由于在陈发树购买了云南白药股权之后,云南白药股价一路上扬,以致交易的股权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巨大的升值。这个结果,令中烟总公司在2012年1月17日的批复中断然否定曾经在2009年初同意红塔集团依据“烟草企业退出非烟投资”出售其持有的云南白药股权的批复:“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我们可以设想,假如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云南白药的股价一路下滑,那交易股权恐怕早已转了陈发树的账户了。

      我们当然可以义正词严批评中烟总公司或红塔集团言而无信,但我们也该想到,中烟总公司如果批准了这项交易,相关的当事人将要承受多大的压力!基于这样的压力,可能到时候没有多少人会从去从商业诚信上来理解这一笔交易,更多的可能是会深挖这笔交易是否有着其他不可告人的秘密。既然是一笔与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个人诚信记录没有任何关系的交易,那么任谁都会从保护自身的角度否决这笔交易;更何况,这还很可能捞个“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好名声。至于这样的做法不利于中国诚信社会的建设如此重大而又缥缈的责任,又岂是审批当事人所会(或者应当)去考虑的呢?

      记得去年媒体曾在挖掘、批判山西某民营煤炭企业的财富积累过程时,说这家民企曾在十多年前以低价收购国有煤矿,并在随后获取了巨大的利益,由此推断当时“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可能存在的官商勾结的利益输送。在当下贫富分化裂痕越来越大、普遍仇富的社会环境下,这样的说法很容易得到广泛的认同。而事实上,真正从事煤炭行业的人都知道,在那个年代,收购国有煤矿是需要胆魄的,而且很多收购往往都带有某种无奈的因素,地方政府部门也是以甩包袱的心态在卖煤矿。他们哪里会料到,煤炭价格竟然在随后的十多年间持续上涨,这个曾经的“包袱”摇身一变成了会下金蛋的鸡?

      如果撇开特定的时间节点去分析和衡量一项股权交易的公允性,那保不定谁都可能会背上“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何况如果真细究起来,可能还真没有几笔交易的背后会完全干净,毕竟在我国现有的政商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想一项重大资产交易完全没有瑕疵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此说来,我们真该感谢陈发树,他用一笔22亿元的交易和1700万的诉讼费给国人上了一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大课。或许也从这堂课开始,作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交易双方都能吸取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在当前“国有资产混合所有制”改革被提到一个新高度的时候。

      (作者系北京领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