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4-23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8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14年7月25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独立董事雷达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独立董事刘京建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独立董事李明发先生已向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现提名陈结淼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结淼,男,48岁,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教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历任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副院长,现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省劳动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公安厅法律专家组成员、安徽省检察院法律专家咨询员、合肥市公安局法律专家组成员、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法律专家咨询员、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员、合肥市仲裁委仲裁员、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陈结淼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提名人、候选人相关声明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陈结淼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上议案二、三、四尚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以上决议,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7日
附件: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要求,拟对公司章程涉及股东投票权、网络投票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1、章程原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现修改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2、章程原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章程原文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要求,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规则”)中涉及股东投票权、网络投票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1、规则原文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中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视所审议案,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中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规则原文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修改为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规则原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规则原文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现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5、规则原文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现修改为: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6、规则原文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现修改为: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4-24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8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主席陈明辉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以上议案二、三尚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以上决议,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8月7日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4—25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4年8月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拟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15:00至2014年8月29日15:00。
公司将于2014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刊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4.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8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本人不能亲自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该被授权的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人员。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689 号金座A25 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具体明确。
2.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8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上述议案(1)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等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8月27日、8月2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3.登记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689 号金座A2405室证券发展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417;投票简称:合百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如下: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对应申报价 |
100 | 总议案 | 100.00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0 |
2 |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0 |
3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3.00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者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激活校验码。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15:00至2014年8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其他事宜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通知。
3.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689号金座A2405室 邮政编码:230088
联 系 人:刘速超、杨志春
电话:(0551)65771035、65771037
传真:(0551)65771005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7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决议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票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00 | 总议案 |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 |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3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说明: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审议事项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审议事项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投票表决。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