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6版)
1、公司章程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10号)批准,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0000004432)。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条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二十亿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二十七亿元。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六条 |
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可以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或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或从事自有物业的管理和/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子公司的设立和相关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子公司的设立和相关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公司以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出资方式,经由有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向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内的非金融类机构进行投资,也可以向其他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公司以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公司各发起人(或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附表)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2010年5月28日,公司各发起人(或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附表)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0,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八十条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12人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除本章程第53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七)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规定标准的,董事长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
(六)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 (六)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每任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 |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出现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如采用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监事,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表决。如果议案表决同意的监事人数在通知所明确的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则该议案成为监事会决议。 |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出现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如采用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监事,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表决。如果议案表决同意的监事人数在通知所明确的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则该议案成为监事会决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九章新增第二节,后面章节及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二条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 |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条 |
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