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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4-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14-001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第一大股东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4年8月4日、8月5日、8月6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南京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函证确认,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第一大股东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14-002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89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23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814.7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954.16万元。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7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亚验【2014】2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4年7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金额(单位:元)备注
    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76570188000044639293,000,000.00轨道交通门系统及内饰扩建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0137012021002382291,322,818.70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732911018260006131377,000,000.00轨道交通门控装置项目

    注:“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包括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后的剩余发行费用11,781,246.30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鸿先生、吴国梅女士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