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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 【2014-04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8月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4年8月7日以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东晓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出席会议董事人数符合法律法规。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牛有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财务总监邬瑞岗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邬瑞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牛有山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牛有山先生于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辞去公司审计总监职务。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聘任牛有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告编号:2014-046)。

      附件:牛有山先生:1971年11月出生,男,汉族,宁夏盐池县人,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大学文化,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1992年7月至2001年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工作,曾任储蓄所主任、分理处主任、支行会计主管等。2001年3月至2008年7月,在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宁夏分所、宁夏众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部门经理、副主任会计师等职。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任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任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3年1月至今任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总监。

      牛有山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权,与本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7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 【2014-046】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牛有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邬瑞岗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邬瑞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对邬瑞岗先生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牛有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牛有山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牛有山先生于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辞去公司审计总监职务。

      附件:牛有山先生:1971年11月出生,男,汉族,宁夏盐池县人,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大学文化,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1992年7月至2001年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工作,曾任储蓄所主任、分理处主任、支行会计主管等。2001年3月至2008年7月,在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宁夏分所、宁夏众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部门经理、副主任会计师等职。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任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任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3年1月至今任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总监。

      牛有山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权,与本公司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