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投资理财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14-021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投资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8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为提高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华高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高科技”)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不影响复华高科技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复华高科技主营业务(项目开发除外)的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复华高科技将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原则如下:
适用范围: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华高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投资目的:在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运作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谋取投资回报。
投资金额:根据复华高科技现有资金状况,在项目开展前将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复华高科技的投资理财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内,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单个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投资对象:向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嘉定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资金来源:复华高科技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
预期收益:年化收益率约5%。
本投资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投资理财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批程序
复华高科技:根据章程,履行股东会决议决策流程,由复华高科技财务部负责实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
三、对公司的影响
复华高科技运用自有资金理财,在项目落实前的资金闲置期间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故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对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华高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该事项,对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表示同意。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决议。
2、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14-022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旦复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78号文核准,于2014年7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7.12元,共计募集资金427,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61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8,59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4]第113833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7月18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于2014年8月6日在上海,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四平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4年8月6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1558930,专户余额为31,859.00万元。
2、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四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4182247910001,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长城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长城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长城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游进、贾彦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应当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长城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长城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长城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备查文件:
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四平支行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