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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寻最小阻力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入口
    2014-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郝旭光

      官员财产公示的复杂性,要求公示政策富有前瞻性。在制定政策时,注意考虑长远目标,考虑政策产生的影响和反映。若能在深入思考政策的副作用,预判政策实施后能否符合预期目标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并制定配套措施,就有望把可能的副作用降至最低限度。

      不管反对的力量有多么强,现在趋势已明朗,官员财产公示这一步已非走不可。但财产公示操作起来非常困难非常复杂。究竟怎样做才可行,才在当下我国的国情下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能?这也需要创造性思维。

      官员财产公示的复杂性,要求公示政策富有前瞻性。在制定政策时,注意考虑长远目标,考虑政策产生的影响和反应。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官场早就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所以,为了避免政策执行中遭遇“下有对策”的困境,政策出台之前一定要针对下面对策准备好“反对策”,研究建立反映政策运行的先行指标体系,琢磨可供选择的“反对策”方案。这要求政策制定者须具有专业性的信息搜集能力,能进行“潜在问题分析”,探讨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哪些不利因素干扰政策的实施,可能的副作用是什么,将引起政策方案涉及人的可能的反应和阻力,尤其是要预计政策的目标群体会采取什么“对策”。比如,据媒体很有限的调查,现在有多套房子的各级官员并不在少数,他们会用什么方式对待被公示,他们在面临暴露财产秘密的情况时会被激起什么样的应变之策与此对抗?若能在深入思考政策的副作用,预判政策实施后能否符合预期目标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并制定配套措施,就有望把可能的副作用降至最低限度。

      一旦执行公示制度以后,又将有两个极大的潜在问题会浮出水面:如果被公示的官员财产多了,这些官员必定会通过各种方式加以阻挠,如果公示的财产很少,老百姓不信,又面临政府失信的危险。

      对官员财产公示问题不能想当然,以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官员财产要全面公示,实际上,各国的情形很不同。据笔者的了解,在韩国,有1800名官员是公开财产,在法国,只有总理和总统的财产要公示,在美国,也不是所有官员全部必须公示财产。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的是公职人员的利益和投资申报,而不是财产申报。香港特区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分为五类:基层公务员,政治委任制的官员,行政会议制成员,行政长官,议会议员。每个层级的申报要求都不一样。

      根据政策制定的前瞻性要求和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笔者以为,可以考虑如下几项内容:

      其一,精兵简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财政供养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为4000多万人。比照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总数,我国的公务员群体有大大精简的余地。但到底可以精简多少,需要经过详细的分析和研究。精简之后官员要申报财产,因为这个位子很宝贵。财产申报是官员头上悬挂的宝剑,如果官员不好好干可能随时被替换,剩下的人会更加珍惜这个机会。精简后再做财产公示,人数不太多,操作也相对容易。同时,简政放权,减少官员利用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其二,划分时段。可以从管理角度来划时段,这个时段前的财产可以既往不咎,一是可能因为纠不过来;二是为了稳定公务员队伍,不“溯及以往”的政策原则需要考虑。但时段后出现的问题则严肃对待。当年香港反腐败时,发现问题太多,没有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太多的“问题”,就采取了既往不咎、规定的时段以后出现的腐败就严加处治的办法。事实证明,这样做是很有效的。

      其三,分类管理。公务员部级、局级、处级哪个级别、哪个部门是腐败高发的类别要做了解。掌握大量资源的部委和没有什么资源的部委要分类,部长、局长、处长要分类,省长、市长、县长、镇长要分类,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管理。需要公示的是掌握了大量行政资源例如审批权等的官员的财产。

      其四,分阶段执行。可以考虑先在内部公示。在开始阶段不一定非得对全社会公示,不妨逐渐积累经验后再展开。当然,这得制定时间表,规定什么时间,哪些部门哪些级别的官员需要公示,让社会公众有个稳定的预期。

      其五,先公示房产。一项政策的制定和颁布应该先易后难。以我国目前的实情,最容易操作的是“房产公示”,因为现在大城市的房产信息很多都已经联网,执行起来相对容易。

      其六,新任官员需要财产公示。存量问题不好处理,可先重点考虑增量问题的处理,凡新提拔的官员,任前要财产公示,升职或调动也要公示财产。

      其七,实行静默期制度。一些西方国家规定,从事宏观管理权力很大的官员,在任职期满后五年内不能从事管理领域相关的工作,这叫静默期。笔者以为,这个制度我们大可借鉴。

      其八,财产公示的制度宜简不宜繁。制度要严密,但若矫枉过正就有太多负面作用,以至于无法执行。所以,制度不能太繁琐,需要公示的内容不宜太细。而且,看国外的实例,越是不发达国家,公开申报越详细,而腐败现象也越多。例如菲律宾、尼日利亚等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制定得很繁琐,很详尽,可是腐败现象始终很严重。所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确有遏制腐败的作用,但若太繁琐就难以执行,遏制腐败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了。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