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子公司业务备案制将获实质进展
⊙记者 王宁 ○编辑 梁伟
为进一步推动期货行业创新发展,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监管有望再度松绑。
据上证报记者了解,中国期货业协会日前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其修订内容主要围绕简化试点备案工作程序、细化业务内容和增加试点业务范围等。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指引》修订预示着期货业注册制时代的开启,新增的“做市业务”也为期权、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新业务铺路,整体来看,监管层对行业创新发展再度加码,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加快推进监管转型的要求。
新增“做市业务”
据记者了解,这次修订草案在延续《指引》中规定的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四项风险管理业务的基础上,考虑到日后期权、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新业务,增加了“做市业务”及“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的规定。与此同时,草案在附则中给出了各项业务的定义,要求公司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不同类型,分类管理。
据业内人士反映,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开展一年多来,总体效果明显,市场需求巨大,试点公司也逐步探索出一些服务实体企业和“三农”的业务模式。但随着业务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指引》中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创新发展需要,具体表现在:
一是《指引》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对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类型规定过于简单,对风险管理业务的界定不够清晰,对业务试点实践指导性不强。
二是《指引》中对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试点的业务行为规范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合规风控等业务行为的具体标准。
三是现行备案工作流程较为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负担,需要按照证监会监管转型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明确自律管理的标准和程序。
“本着加快推进监管转型要求,以及对行业创新发展的再度加码,以及进一步明确了以风险管理为主的试点方向和主要业务类型,这也是这次《指引》修订的初衷。”这位业内人士表示。
注册制时代或开启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大幅简化试点备案工作程序,从风险管理公司的设立到试点业务的确定开展,均为事后向协会备案,取消所有备案前置程序。
北京某期货公司人士表示,此次修订《指引》除了明确子公司业务范围,增加“做市服务”及“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之外,更多的是对用词上进行了调整或修改,例如《指引》第六条将“准备充分”,“审慎提出申请”修改为“审慎设立子公司”,由事前备案改为设立后的事后备案等。此外,多次对于“落实取消事前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进行了说明。
“这些说明风险子公司业务已经完全以备案制模式开展,期货业注册制时代或由此开启。”这位北京期货公司人士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草案对于试点条件中的硬性指标未作调整,仍然是要求“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和“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中期协认为,鉴于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综合运用现货和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通过实践检验,需要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合规风控能力来承担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存在的问题。试点阶段不宜盲目扩大范围,暂维持现行标准,待试点结束转为常规业务时再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