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刊登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33号),定于2014年8月20日召开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临时提案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作为持有公司33.92%股份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近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提名熊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熊焰先生简历如下:熊焰先生,1956年生,硕士。现任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董事长、总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兼任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副会长、中关村亚杰商会会长、首都金融服务商会监事长、北京商务服务业联合会副理事长等职。曾任哈工大团委干事、副书记、党委学工部副部长、副教授、团委书记、党委委员、哈工大海特经贸公司总经理,团中央实业部开发处处长、团中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关村百校信息园有限公司总裁,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北京产权交易所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中国技术交易所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将上述临时提案作为第一项《审议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第11子项,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 序号 | 提案内容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 1 | 审议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否 |
| 1.01 | 董事候选人唐双宁先生 | |
| 1.02 | 董事候选人高云龙先生 | |
| 1.03 | 董事候选人郭新双先生 | |
| 1.04 | 董事候选人薛峰先生 | |
| 1.05 | 董事候选人陈爽先生 | |
| 1.06 | 董事候选人殷连臣先生 | |
| 1.07 | 董事候选人杨国平先生 | |
| 1.08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宁先生 | |
| 1.09 | 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经长先生 | |
| 1.10 | 独立董事候选人宇永杰女士 | |
| 1.11 | 独立董事候选人熊焰先生 | |
| 2 | 审议选举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 否 |
| 2.01 | 监事候选人刘济平先生 | |
| 2.02 | 监事候选人姜波女士 | |
| 2.03 | 监事候选人陈明坚先生 | |
| 2.04 | 监事候选人赵金先生 | |
| 2.05 | 外部监事候选人朱武祥先生 | |
| 2.06 | 外部监事候选人张立民先生 | |
| 3 | 审议聘请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否 |
其中议案1及议案2需要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事项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其他事项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持有原会议通知中第四项规定的资料以及本补充通知附件2所示的授权委托书(此授权委托书为第二份授权委托书,含新增决议案,将取代原会议通知中的第一份授权委托书)。
已提交原会议通知中授权委托书至本公司指定地点的股东请注意:
1、如未递交第二份授权委托书至本公司指定地点,则第一份授权委托书(如已正确地填妥)将被视为有效。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第一份授权委托书所列议案外,受托人将有权按其意愿就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正式提交的任何议案(包括本补充通知所列之新增议案)投票或放弃投票;
2、如股东于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之前将第二份授权委托书递交至本公司指定地点,第二份授权委托书(不论填写正确与否)将撤销及取代股东先前递交之第一份授权委托书。第二份授权委托书(如已正确地填妥)将被视为有效;
3、如第二份授权委托书于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之后递交至本公司指定地点,第二份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无效。股东先前已递交之第一份授权委托书将不会被撤销。第一份授权委托书(如已正确地填妥)将被视为有效。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第一份授权委托书所列议案外,受托人将有权按其意愿就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正式提交之任何决议案(包括本补充通知所列之新增议案)投票或放弃投票。
特此公告。
附件:
1、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
2、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含新增提案)
3、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含新增提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9日
附件1: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现提名熊焰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2014年8月7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熊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提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熊焰
2014年8月7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召开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 序号 | 提案内容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审议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
| 1.01 | 董事候选人唐双宁先生 | |||
| 1.02 | 董事候选人高云龙先生 | |||
| 1.03 | 董事候选人郭新双先生 | |||
| 1.04 | 董事候选人薛峰先生 | |||
| 1.05 | 董事候选人陈爽先生 | |||
| 1.06 | 董事候选人殷连臣先生 | |||
| 1.07 | 董事候选人杨国平先生 | |||
| 1.08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宁先生 | |||
| 1.09 | 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经长先生 | |||
| 1.10 | 独立董事候选人宇永杰女士 | |||
| 1.11 | 独立董事候选人熊焰先生 | |||
| 2 | 审议选举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 |||
| 2.01 | 监事候选人刘济平先生 | |||
| 2.02 | 监事候选人姜波女士 | |||
| 2.03 | 监事候选人陈明坚先生 | |||
| 2.04 | 监事候选人赵金先生 | |||
| 2.05 | 外部监事候选人朱武祥先生 | |||
| 2.06 | 外部监事候选人张立民先生 | |||
| 3 | 审议聘请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委托人姓名(或股东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有效。
附件3: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对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买卖方向:买入股票
2、投票代码
|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议案数量 | 说明 |
| 788788 | 光证投票 | 18 | A股 |
3、表决方法
| 序号 | 表决内容 | 申报价格 |
| 1 | 审议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 |
| 1.01 | 董事候选人唐双宁先生 | 1.01元 |
| 1.02 | 董事候选人高云龙先生 | 1.02元 |
| 1.03 | 董事候选人郭新双先生 | 1.03元 |
| 1.04 | 董事候选人薛峰先生 | 1.04元 |
| 1.05 | 董事候选人陈爽先生 | 1.05元 |
| 1.06 | 董事候选人殷连臣先生 | 1.06元 |
| 1.07 | 董事候选人杨国平先生 | 1.07元 |
| 1.08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宁先生 | 1.08元 |
| 1.09 | 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经长先生 | 1.09元 |
| 1.10 | 独立董事候选人宇永杰女士 | 1.10元 |
| 1.11 | 独立董事候选人熊焰先生 | 1.11元 |
| 2 | 审议选举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 - |
| 2.01 | 监事候选人刘济平先生 | 2.01元 |
| 2.02 | 监事候选人姜波女士 | 2.02元 |
| 2.03 | 监事候选人陈明坚先生 | 2.03元 |
| 2.04 | 监事候选人赵金先生 | 2.04元 |
| 2.05 | 外部监事候选人朱武祥先生 | 2.05元 |
| 2.06 | 外部监事候选人张立民先生 | 2.06元 |
| 3 | 审议聘请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3元 |
4、表决意见:
(1)议案1、2表决意见: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选举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议案个数相等的投票总数(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即董事选举投票总数为:股数*7,独立董事选举投票总数为:股数*4,监事选举投票总数为:股数*6)。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当选举票数超过一亿票时,应通过现场进行表决。
(2)议案3表决意见
|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 同意 | 1股 |
| 反对 | 2股 |
| 弃权 | 3股 |
二、投票注意事项
1、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