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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大股东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4-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4-29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大股东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给公司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并抄送公司的《关于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4]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于2006年12月11日公开披露了《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告》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其中,你单位承诺在未来适当的时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情况下,将可提供的优质资产尽可能优先注入中体产业。公司2014年6月27日(临2014-24号)公告该承诺事项未履行完毕。

      上述承诺事项使用了“适当的时机”、“尽可能”等模糊性词语,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且未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时限要求予以解决或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时限要求解决或规范承诺的原因、目前的进展、下一步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说明应清晰、合理,不得用词模糊、有歧义。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