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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4-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9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再次将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下午15:00至8月14日下午15:00。

    2.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8日;

    3.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其他部门批准。召开本次会议的决定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规则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详见附2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8.出席对象:

    ①截止2014年8月8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性和完备性。

    (二)会议议案

    审议《关于出售西安新鸿业公司股权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详细资料详见2014年7月3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公司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①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②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③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期间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但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并附上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

    2.会议登记时间:2014年8月11日和12日两天,登记时间上午9时至11时半;下午3时至5时。

    3.登记地点:汕头市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B栋九楼本公司办公室。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于登记和表决时提交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人的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它事项

    1. 会议联系电话:0754- 88857182;

    2. 传真: 0754-88857179;

    3. 联系人:蔡岳雄、方旭如

    4.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8日

    附1: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于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在深圳市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请列明授权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投票的“同意”、“反对”、“弃权”的明确指示)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持有股数: 股东代码: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 授权日期:

    附2: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一)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9:30—11:30、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业务操作。

    2. 网络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 买卖方向 买入价格

    360534 万泽投票 买入 对应申报价格

    3. 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输入证券代码360534;

    (3)在“买入价格”项下填报相关会议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1,如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请选择总议案进行表决,申报价格为100元。

    议案

    编号

    议案申报价格

    (元)

     总议案100.00
    1关于出售西安新鸿业公司股权的议案1.00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 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议案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5)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gddh/zxdt/index.html),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 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半日后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gddh/zxdt/index.html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 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下午15:00至8月14日下午15:00。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0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土地被查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于8月7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大民三初字第121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人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8号1号楼13层1605。

    法定代表人戴永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黄木岗金源山大厦四层西侧。

    被申请人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1幢1601室。

    人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诉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集团”)、大连鑫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星公司”)、万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集团”)、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实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人和公司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万泽集团持有的天实公司99%股权: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天实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D3街区的三宗地区(分别为D3C1,面积15777平方米;D3C2,面积14801平方米;D3F1,面积25159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人和公司以其持有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39208338股股权为其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人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人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39208338股股权;

    二、查封万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99%股权;

    三、查封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D3街区的三宗地块(分别为D3C1,面积15777平方米;D3C2,面积14801平方米;D3F1,面积25159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公司了解,由于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尚未收到起诉书,查封的原因目前尚不清楚;另外由于万泽集团有限公司原持有的99%股权已作变更,查封万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99%股权未能执行。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