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4-01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
●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18日
● 除息日:2014年8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19日
一、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8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按2013年末公司总股本529,619,8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股派发现金0.03元(含税)。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自然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2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18日
2、除息日:2014年8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19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431-85954383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