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4-070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4号《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14]5号《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全文如下:
“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于2012年10月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金城股份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尚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现要求你们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尽快解决上述问题。
你们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的全文如下:
“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
经查,2012年10月,你们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金城股份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尚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要求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对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目前进展,下一步解决方案作出公开说明,并提示相关风险。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将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辽宁证监局,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人员在此对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