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6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英林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1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8月14日至8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 (2014年8月14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4年8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内乡县灌涨镇商圣苑公司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0,293,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7%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9,596,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96,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李金玲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0,293,11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李金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4】第0094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4年8月15日14:00在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商圣苑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17名股东,均为2014年8月7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169,596,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名,所持股份总数696,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名,所持股份总数170,293,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7%。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现场宣读了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付洋 律 师:叶 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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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金 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