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42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8月15日14:00在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人数(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6 | 206122000 | 58.11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 6 | 67720 | 0.02 |
合计 | 12 | 206189720 | 58.13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郭光华先生主持。公司在任非独立董事4名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锦州天桥难熔金属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20617162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2%。
反对票总计181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对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票总计332562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99.46%。
反对票总计181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54%。
弃权票总计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的0%。
本议案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4-043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暨将有关剩余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新建锦州天桥难熔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桥难熔金属”)二钼酸铵建设项目、天桥难熔金属高纯三氧化钼项目(一期)和天桥难熔金属钼粉项目(二期)。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本公司子公司锦州天桥难熔金属有限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行 | 账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217005010018170130782 |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在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及其子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实施二钼酸铵建设项目、高纯三氧化钼项目(一期)、钼粉项目(二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斌、金超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安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