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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4-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4-016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诉讼均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两起诉讼的标的金额分别约为1,889万元(暂估),2,547万元(暂估);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两起诉讼均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技术工程公司”)及本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00198号和第002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宁商初字第00198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鑫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博电子”)

      被告二: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首开中拓”)

      被告三:刘金和

      因与鑫博电子就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编号:13GJS0030、13GJS0031、13GJS0037、13GJS0042、13GJS0043、13GJS0051)存在纠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技术工程公司就上述六笔代理进口合同的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诉讼立案审理。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技术工程公司与鑫博电子分别签署编号为13GJS0030、13GJS0031、13GJS0037、13GJS0042、13GJS0043、13GJS0051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共六份,合同约定:技术工程公司代理鑫博电子进口MOCVD项目生产设备,货物价款合计11,676,846元,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税款和费用均由鑫博电子承担,鑫博电子在收到技术工程公司提供的货物运抵港口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价款及相关的税款、费用等汇往技术工程公司指定账户。如发生技术工程公司为鑫博电子垫付款,鑫博电子需向技术工程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合同担保条款明确约定,被告三刘金和愿意为鑫博电子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提供连带担保。

      合同签订后,技术工程公司依约履行了代理进口生产设备等相关合同义务,但被告鑫博电子未在付款期限内支付代理进口货物有关价款、税款和费用。虽多次催要,鑫博电子也多次出具《承诺函》,但仍未履约。

      2014年3月1日,鑫博电子要求被告二首开中拓代为履行上述付款义务。2014年3月21日,首开中拓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但到期后又以不当理由拒绝付款。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技术工程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鑫博电子履行编号为13GJS0030、13GJS0031、13GJS0037、13GJS0042、13GJS0043、13GJS0051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立即支付上述合同项下由技术工程公司垫付的进口货物价款人民币11,676,846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鑫博电子履行编号为13GJS0030、13GJS0031、13GJS0037、13GJS0042、13GJS0043、13GJS0051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立即支付上述合同项下由技术工程公司垫付的进口货物相关的税款、费用合计5,194,988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鑫博电子向技术工程公司支付垫付款利息701,780.79元(暂估,以截至履行完毕日为准)、迟延支付货款违约金1,315,838.96元(暂估,以截至履行完毕日为准);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首开中拓对鑫博电子应履行的上述诉请1、2、3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金和对鑫博电子应履行的上述诉请1、2、3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二、(2014)宁商初字第00207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山煤销售公司”)

      被告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山煤国际”,是被告一唯一股东)

      被告三: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汉风堂”)

      因与山煤销售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存在纠纷,本公司就上述合同的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诉讼立案审理。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24日,本公司与山煤销售公司签署了《动力煤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弘业股份向山煤销售公司采购价款为2,500万元的动力煤。合同签订后,弘业股份依约向山煤销售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但山煤销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另约定,被告三南京汉风堂愿意为山煤销售公司的合同违约责任提供担保。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弘业股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山煤销售公司退还弘业股份预付款2,5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偿弘业股份预付款产生的利息47万元(暂估,以截至履行完毕日为准);

      (2)判令由山煤国际(系山煤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南京汉风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该两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00198号案的起诉状及《受理案件通知书》;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00207号案的起诉状及《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