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2014-030
债券简称:12江药债 债券代码:12217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8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8月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8人,独立董事何渭滨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阙泳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修订后的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何渭滨先生已向公司提交辞呈(详见《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相关审查后,董事会推荐谢亨华先生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简历附后),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规范,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同意提名谢亨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为满足公司枸杞酒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向全资子公司江西江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品)及宁夏朴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朴卡)分别提供额度不超过1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3年。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按照相关法律或者规章的规定,具体办理借款额度内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实施方式、借款期限及资金利息安排等。
目前,江中食品与宁夏朴卡2家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公司枸杞蒸馏酒业务,枸杞蒸馏酒作为新型酒,仍处于市场培育和推广的初期,需较大市场投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江中食品及宁夏朴卡经营发展过程中所必须的流动资金需求,促进公司枸杞酒业务的市场培育和推广。
七、关于进行短期理财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为充分利用公司阶段性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收益水平,降低财务成本,在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选择适当的时机,使用不超过2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理财投资。理财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保本型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投资等产品)、委托贷款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未到期的短期理财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不包含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实施等相关事宜。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理财或贷款协议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公司进行短期理财投资仅限于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不从事高风险理财和金融衍生品等业务。
上述第三、四、五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平台。
八、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由于上述第三、四、五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定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为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等信息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14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谢亨华,男,1973年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拥有十余年法律从业经验,熟悉企业运营,法律实务操作经验丰富,擅长处理疑难案件和复杂项目。现任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历任北京光大高登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西单世纪明珠百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2014-031
债券简称:12江药债 债券代码:12217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14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8月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立新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为满足公司枸杞酒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向全资子公司江西江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宁夏朴卡酒业有限公司分别提供额度不超过1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3年,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关于进行短期理财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在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选择适当的时机,使用不超过2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理财投资。理财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保本型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未到期的短期理财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不包含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8月14日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2014-032
债券简称:12江药债 债券代码:12217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1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1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27.32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元,募集资金总额549,835,2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33,090,648元。该资金已于2010年12月24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并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磊验字[2010]第2016号《验资报告》验证。
2、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单位:万元
以前年度 已投入 | 本年使用金额 | 累计利息收入净额(扣手续费) | 当前余额 | ||
置换先期投入项目金额 | 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 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 | |||
51,228 | 1,897 | 1,149 | 1,333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2011年1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南昌青云谱支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青山湖支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银行南昌市青湖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铁路支行(前述5家银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三方协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公司2011年2月与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部分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实际履行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的情况。
三、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2014年半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调整了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前后的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万元) |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 | OTC制剂生产线改造项目 | 21,677 | 13,683 | 21,677 | 13,683 |
2 | 液体制剂生产线项目 | 52,058 | 41,358 | 33,323 | 39,626 |
合计 | 73,735 | 55,041 | 55,000 | 53,309 |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上述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2012年8月3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的公告》。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8月14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54,984 | 半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897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见注释1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53,125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承诺投资 项目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半年度 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半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OTC制剂生产线改造项目 | 无 | 21,677 | 13,683 | 13,683 | 5 | 12,819 | -864见注释2 | 93.69% | 2012年4月 | 574 | 否 | |
液体制剂生产线项目 | 无 | 33,323 | 39,626 | 39,626 | 1,892 | 40,306 | 680见注释3 | 100.17% | 2012年10月 | 387 | 否 | |
合计 | — | 55,000 | 53,309 | 53,309 | 1,897 | 53,125 | -184 | — | — | 961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由于以下2个原因使液体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推迟至2012年10月:1、液体制剂生产线项目由于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推迟;2、液体项目生产线为进口的液体全自动生产线,需较长的设备调试及生产线测试准备时间。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5297万元,2011年度已置换5297万元。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无 |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无 |
注释1: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调整了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具体如下:(1)将OTC制剂生产线改造项目总投资额由21677万元调减至13683万元;(2)液体制剂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由52058万元调减至41358万元;(3)OTC制剂生产线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调减6303万元,并调整至液体制剂生产线项目使用。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上述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2012年8月3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的公告》。
注释2:截止2014年06月30日,OTC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864万元,主要为项目节余以及尚待支付的安装及土建工程尾款和设备质保金等。
注释3:截止2014年06月30日,液体项目累计投入金额超出承诺投入金额680万元(占液体项目承诺投入金额的1.7%),为使用液体项目专户利息。
注释4:截止2014年0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333万元。其中:利息收入469万元,OTC项目节余及尾款864万元。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2014-033
债券简称:12江药债 债券代码:12217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3]19号)的要求及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股本相应发生变化的情况,为确保公司章程与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公司对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改的条款主要为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修改的内容主要为: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总额分别变更为30000万元、30000万股;增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115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本总额为31115万股,为普通股。 | 公司股本总额为30000万股,为普通股。 |
第四十四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