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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的公告
    2014-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28 证券简称:国元证券 公告编号:2014-04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股转系统函[2014]1188号),同意公司作为做市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公司将在该函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开展做市业务 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0728 证券简称:国元证券 公告编号:2014-04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1人,实际表决董事11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上半年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2014年中期合规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2014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五、审议通过《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迁址等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 179 号 邮政编码:230001”

    现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邮政编码:230000”

    根据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修改

    2、原《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现修改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修改

    3、 原《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现修改为“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

    文字表述调整

    4、原《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出资方式如下: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完成吸收合并后,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为: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持股比例变动

    5、原《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现修改为“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文字表述调整

    6、 增加第三十五条,后面顺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修改

    7、原《公司章程》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住所地附近具备召开现场会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现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住所地附近具备召开现场会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修改

    8、原《公司章程》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修改

    9、原《公司章程》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修改

    10、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两年内仍然有效。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修改

    11、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至三千万元(不含三千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含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不含百分之五)之间的交易。

    …”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及其披露,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含百分之零点五)至三千万元(不含三千万元)且占百分之五(不含百分之五)之间的交易。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

    12、 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者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如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用通讯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修改

    13、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具体有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和管理政策;

    (二)审查公司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及其有效性;

    (三)审查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及其有效性;

    (四)监控、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

    (五)审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研究制定公司重要风险的界限;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具体有以下职责: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修改

    1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另外必须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六)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且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修改

    1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和行业的薪酬水平,研究、审查、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原则和奖惩原则以及考核标准和程序;

    (六)审查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必须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必须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修改

    16、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 3-6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公司总裁、副总裁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核。”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 3-6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公司总裁、副总裁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核。”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修改

    17、 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公司参股的 2 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公司参股的 2 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公司高管人员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修改

    18、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工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修改

    1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根据《公司法》修改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机构核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2.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现修改为“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3.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4.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住所地附近具备召开现场会议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修改为“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住所地附近具备召开现场会议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5.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现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6.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7.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8.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9. 增加第三十九条,后面顺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该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10.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11.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现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修改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和安徽证监局皖证监字[2014]73号文通知的要求 ,同意制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及修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新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等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函[2013]295号文件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并修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能更准确、可靠、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的具体内容见同日披露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于2014年9月5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六、七项议案。会议具体事项详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修改后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4年8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0728 证券简称:国元证券 公告编号:2014-04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二)变更原因:财政部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等企业会计准则,新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等企业会计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中原部分条款内容为:“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或虽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公司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和“本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含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中对应部分条款修改为:“公司作为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公司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和“本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含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计入金融资产。”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其对公司会计报表影响如下:

    单位:元

    本次调整对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有所影响,公司净资产有所增加,但不涉及利润表,对当期损益不构成影响。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二)变更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函[2013]295号文件规定,公司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条件进行变更。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估计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七十五条原内容为“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单项金额重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超过其持有成本的50%,并且时间持续在12个月以上,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融出证券和已上市的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减值计提,比照以上办法执行。”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七十五条修改为“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单项金额重大的某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一年低于取得成本或已经低于取得成本的50%,可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融出证券和已上市的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减值计提,比照以上办法执行”。

    (四)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涉及公司减值损失计提的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本次变更对当期损益有影响,具体数据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能更准确、可靠、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资料,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3、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修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仔细核查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资料,一致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0728 证券简称:国元证券 公告编号:2014-04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4年9月5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

    4、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5日(星期五)14:30时。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4日15:00至2014年9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本次会议召开前,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一次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公告,公告时间为2014年9月1日。

    5、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 截止2014年8月29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人员等。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国元证券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审议事项合法、完备。具体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议案1属于特别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2属于普通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上述两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于2014年8月1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14年9月2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办理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出席会议资格。

    2、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国元证券十七楼董事会办公室

    3、拟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 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

    (2) 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3) 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票账户卡;

    (4) 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

    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原件,转交会务人员。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参加现场会议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请见本公告附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728,投票简称:国元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如下表所示: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 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 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4日15:00至2014年9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计票规则

    (1) 计票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 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议案1至议案8中的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然后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股东对议案1至议案8中已投票表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议案,则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然后对议案1至议案8中的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3) 如果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投票结果查询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营业部查询个人投票结果,也可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之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投票结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可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当日下午18:00之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查看投票结果。

    六、其他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志刚、郭德明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国元证券十七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30000

    联系电话:0551-62207077、62207323

    传真号码:0551-62207322

    2、本次现场会议预计半天,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时参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9日

    附件: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注:1、在表决意见相应栏填写,“赞成”划“√”,“反对”划“×”,“弃权”划“O”;

    2、未填、错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728 证券简称:国元证券 公告编号:2014-04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的监事5人,实际表决的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2014年上半年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公司该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2014年中期合规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通过继续完善风控合规机制,专注风控合规能力与业务拓展能力间的动态平衡,及时调整合规管理工作重心以适应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变化,提高了合规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4年上半年,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良好,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及员工执业行为规范开展,未发生合规风险事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 议案。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及修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新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等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函[2013]295号文件规定,监事会仔细核查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资料,一致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8月19日

    项目2013年12月31日
    调整后调整前影响额
    长期股权投资355,634,053.51902,083,898.85-546,449,845.3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323,674,503.148,613,247,618.97710,426,884.17
    资本公积9,903,543,834.629,780,561,055.50122,982,779.12
    递延所得税负债82,708,032.6741,713,772.9640,994,259.71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委托价格
    100总议案100.00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00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0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表决意见种类表决事项赞成

    (√)

    反对

    (Х)

    弃权

    (○)

    100总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