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雷曼光电
股票代码:300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跃宗先生、李琛女士、希旭投资、杰得投资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本报告签署日期:2014年8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雷曼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雷曼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李跃宗、李琛、希旭投资、杰得投资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5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16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杰得投资 | 指 | 乌鲁木齐杰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希旭投资 | 指 | 乌鲁木齐希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李跃宗
性别:男
职务:实际控制人、董事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三街88号A座13D
(二)李琛
性别:女
职务:实际控制人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惠州港荃湾公司七栋825号
(三)乌鲁木齐杰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4311731
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492号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四)乌鲁木齐希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4388315
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455号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股东李漫铁、王丽珊、李跃宗和李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李跃宗与王丽珊系夫妻关系,李漫铁系李跃宗、王丽珊之子,李琛系李跃宗、王丽珊之女,为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漫铁、王丽珊、李跃宗和李琛。乌鲁木齐杰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乌鲁木齐希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述股东之控股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个人及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方式卖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和《15号准则》,截至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跃宗先生持有雷曼光电2,244,800股,占股份总额的1.68%;李琛女士持有雷曼光电4,311,000股,占股份总额的3.22%;杰得投资持有雷曼光电20,890,000股,占股份总额的15.59%;希旭投资持有雷曼光电2,950,000股,占股份总额的2.20%。公司一致行动人李漫铁、王丽珊、李跃宗及李琛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股份90,2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37%。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比例(%) |
| 李跃宗 | 大宗交易 | 2014-1-14 | 13.70 | 748,000 | 0.56% |
| 李琛 | 竞价交易 | 2014-1-14 至2014-1-15 | 16.68 | 218,450 | 0.16% |
| 2014-1-17 至2014-2-12 | 16.59 | 228,550 | 0.17% | ||
| 2014-8-13至2014-8-18 | 21.74 | 230,000 | 0.17% | ||
| 希旭投资 | 大宗交易 | 2014-1-14 至2014-1-15 | 14.30 | 3,650,000 | 2.72% |
| 杰得投资 | 大宗交易 | 2014-2-12 | 14.81 | 1,850,000 | 1.38% |
| 2014-8-15 | 17.64 | 2,200,000 | 1.64% | ||
| 合计 | 9,125,000 | 6.81% |
(二)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 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李跃宗 | 合计持有股份 | 2,992,800 | 2.23% | 2,244,800 | 1.68% |
|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 748,200 | 0.56% | 200 | 0.00% | |
| 高管锁定股 | 2,244,600 | 1.68% | 2,244,600 | 1.68% | |
| 李 琛 | 合计持有股份 | 4,988,000 | 3.72% | 4,311,000 | 3.22% |
|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 1,247,000 | 0.93% | 570,000 | 0.43% | |
| 高管锁定股 | 3,741,000 | 2.79% | 3,741,000 | 2.79% | |
| 希旭投资 | 合计持有股份 | 6,600,000 | 4.93% | 2,950,000 | 2.20% |
|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 6,600,000 | 4.93% | 2,950,000 | 2.20% | |
| 杰得投资 | 合计持有股份 | 24,940,000 | 18.61% | 20,890,000 | 15.59% |
|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 24,940,000 | 18.61% | 20,890,000 | 15.59% | |
| 合 计 | -- | 39,520,800 | 29.49% | 30,395,800 | 22.68%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跃宗先生、李琛女士、希旭投资、杰得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李跃宗先生、李琛女士、希旭投资、杰得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字) :
李跃宗: 李 琛:
乌鲁木齐希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乌鲁木齐杰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14年8月1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八栋 |
| 股票简称 | 雷曼光电 | 股票代码 | 30016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跃宗、李琛、希旭投资、杰得投资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八栋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变动前持股数量:39,520,800,变动比例:29.49%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9,125,000股,变动比例:6.81% 变动后持股数量:30,395,800,变动比例:22.68%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字):
李跃宗: 李琛:
乌鲁木齐希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乌鲁木齐杰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14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