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80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2中孚债”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8月28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发行的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中孚债(122162);
3、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8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10、兑付日:2017年8月28日;
11、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每手“12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派发利息为75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7日;
2、债券付息日:2014年8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孚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代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事项。
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12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联系人:杨萍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政编码:4512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室
联系人:胡庆颖、李伟敏
电话:0571-87828165
传真:0571-87828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表:
“12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基本信息 | 中文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81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中孚债”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8月29日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发行的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中孚债(122093);
3、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附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
9、付息日:2012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10、兑付日:2019年8月29日;
11、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每手“11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派发利息为73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8日;
2、付息日:2014年8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中孚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代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事项。
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中孚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债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11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联系人:杨萍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政编码:4512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韩立、王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表:
“11中孚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基本信息 | 中文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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