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4-025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璨")全体自然人股东祝社民、刘桂春、周放、何新平、唐建强就山东天璨股权转让事项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2013年7月23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单称或合称"原协议")。原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前两期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但由于原协议约定的个别事项尚未实现,经公司与山东天璨原自然人股东祝社民、刘桂春、周放、何新平友好协商,就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事项,于2014年8月18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祝社民、刘桂春、周放、何新平
乙方: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三期转让价款的支付
基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原协议约定的个别事项尚未实现,甲乙双方对部分事项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山东天璨股权转让款由17,279.41万元调整为12,067.69万元,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由8,466.9109万元调整为3,255.1909万元。第三期股权转让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同时,鉴于上述股权转让款的调整,对于尚未取得的项目补助款2,637万元,在本协议生效后,若山东天璨重新取得,乙方将按甲方原持股比例向甲方支付相应对价;若全部重新取得并支付完毕或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未取得,双方不再结算支付。如因乙方原因2015年12月31日前未能取得上述款项,双方协商解决。
3、除上述条款外,原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4、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于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特别提示
前述山东天璨股权转让款及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不包含山东天璨原自然人股东唐建强先生按持股比例所对应的部分。由于唐建强先生在境外未能取得联系,尚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公司将在与唐建强先生取得联系后,另行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四、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