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2011年1月26日,*ST新都控股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明投资”)的时任股东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旺矿产”)与自然人伍泽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万元,期限4个月,月利率2%。2011年7月26日,润旺矿产、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地产集团”)与伍泽松签订《〈借款合同〉整体转让协议》,约定将润旺矿产与伍泽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有关《借款承诺书》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光耀地产集团,*ST新都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为该项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1年10月21日,润旺矿产与光耀地产集团签署《以物抵债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其所持有的100%瀚明投资股权,抵扣润旺矿产所欠光耀地产集团的债务。至此,郭耀名通过持有光耀地产集团85%股权变更成为*ST新都实际控制人,上述担保行为亦构成为*ST新都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形。
2.2011年3月16日,光耀地产集团下属企业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向自然人周瑞坤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ST新都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向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3.2011年3月29日,光耀地产集团向自然人张文勋借款人民币1.3亿元,*ST新都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为光耀地产集团提供担保,之后借款双方协商增加借款1000万元。2011年6月30日,借款各方签订《借款延期协议》,*ST新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仍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截止目前,光耀地产集团偿还了借款1000万元,*ST新都尚需履行担保余额为1.3亿元。
4.2011年7月29日,瀚明投资向自然人王沛雁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ST新都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为瀚明投资提供担保。2011年11月1日,借款各方签订借款延期合同,*ST新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仍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5.2011年8月19日,光耀地产集团下属企业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光耀”)向自然人周勃人民币6000万元,*ST新都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为惠州光耀提供担保,2011年12月17日、2012年2月16日,在惠州光耀与周勃签订借款延期协议中,*ST新都同样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继续提供担保责任。
6.2012年8月2日,*ST新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向自然人叶国权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ST新都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违规为李聚全提供担保。
二、重大诉讼及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1.2012年12月18日,张文勋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ST新都作为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3年8月21日,深圳中院已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6月13日,判决*ST新都对借款人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ST新都直至2014年5月15日才对该重大诉讼履行披露义务。
2.2012年12月18日,周勃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ST新都作为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2月19日,深圳中院判决*ST新都对借款人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ST新都直至2014年5月15日才该重大诉讼履行披露义务。
3.2012年12月27日,伍泽松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揭阳中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ST新都作为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3年5月19日,揭阳中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3),判定*ST新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1.14亿元为限,并于2014年2月18日,揭阳中院对其主要银行账户实施冻结。*ST新都针对该重大诉讼以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况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仅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4.2013年5月24日,舒鹏程以*ST新都借款到期未还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处于审理之中。*ST新都直至才2014年5月29日才对该重大诉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014年1月21日,叶国权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ST新都作为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4月9日,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4年4月22日,判决*ST新都对借款人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ST新都直至2014年5月15日才对该重大诉讼履行披露义务。
6.2014年4月15日,周瑞坤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要求*ST新都作为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4月17日,普宁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ST新都主要经营场所新都酒店大楼及其他24套房产。*ST新都直至2014年5月15日才上述重大诉讼及查封事项履行披露义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履行披露及配合监管义务
1.*ST新都2013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瀚明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45,551,000股均处于冻结状态,瀚明投资对此未履行任何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ST新都控股股东瀚明投资、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对本所公司管理部在关注函〔2014〕第169号、关注函〔2014〕第176号、年报问询函〔2014〕第212号等函件中,对其资金链断裂风险导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控制权变化影响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冻结情况、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核查义务等方面的监管关注或问询措施均未能履行配合义务。
*ST新都未能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国资委 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银监会 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9.11条、第10.2.3条、第10.2.5条、第11.1.1条和第11.11.3条第(十三)项的相关规定。
*ST新都控股股东瀚明投资、实际控制人郭耀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7.1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第4.2.3条和第4.2.10条的相关规定。
*ST新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ST新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ST新都控股股东瀚明投资、实际控制人郭耀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ST新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