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书评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路演回放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路演回放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B269:信息披露
  • B270:信息披露
  • B271:信息披露
  • B272:信息披露
  • B273:信息披露
  • B274:信息披露
  • B275:信息披露
  • B276:信息披露
  • B277:信息披露
  • B278:信息披露
  • B279:信息披露
  • B280:信息披露
  • B281:信息披露
  • B282:信息披露
  • B283:信息披露
  • B284:信息披露
  •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2014年8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B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8版:信息披露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2014-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4—086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郭洪波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郭洪波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所担任的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郭洪波先生将不在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郭洪波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向郭洪波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司董事会未聘任新任总经理之前,由董事长朱建舟先生暂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编号:临2014—087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2014年8月17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2014年8月26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补充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朱建舟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审议《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二)关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部分分子公司签署委托制造及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使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桩业”)提高运营效率,集中主要资源着力增强产品品牌的影响度、技术研发的领先度以及市场开拓的有效度,切实提升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桩基行业的发展,并为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战略奠定良好基础,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拟委托相关公司按我司要求制造产品,将部分生产基地租赁给相关公司进行生产管理。基于上述业务合作方式,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将与相关公司签署《委托制造协议》、《租赁协议》及《专利使用许可合同》。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除积极监管出租资产使用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外,将集中主要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及打造产品品牌知名度,在确保中技桩业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的同时引领预制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三)关于选举朱建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郭洪波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申请,鉴于此,在公司董事会未聘任新任总经理之前,现拟提名董事长朱建舟先生暂兼任公司总经理(详见公司2014-086公告)。

      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4—088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控股子、孙公司签署委托制造

      及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将与相关公司签署《委托制造协议》、《租赁协议》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相关合同及协议生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合同及协议履行期限为三年或不超过三年;

      ●委托制造及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的签订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集中精力致力于产品研发、创新及升级,同时不断拓展销售渠道以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持续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同时,可有效降低公司加工生产环节的成本,有利于公司降本增效。

      一、审议程序

      为使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技桩业提高运营效率,集中主要资源着力增强产品品牌的影响度、技术研发的领先度以及市场开拓的有效度,切实提升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桩基行业的发展,并为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战略奠定良好基础,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签署委托制造及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拟委托相关公司按要求制造产品,并将部分生产基地租赁给相关公司进行生产管理。基于上述业务合作,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将与相关公司签署《委托制造协议》、《租赁协议》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的工作重点将主要侧重于负责开拓销售渠道及品牌管理,研发维护专利及专有技术,监管出租资产使用,把控产品质量,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及专利支持等。

      上述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委托制造协议标的

      委托制造协议标的为委托方发出的生产订单。委托方或委托方分、子公司根据所承揽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受托方发出生产订单,生产订单包含委托方所需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

      2、租赁协议标的

      租赁协议标的为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厂区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码头及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和交通设施等。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为许可方授权给被许可方的专利。

      (二)对方当事人情况:详见下表1

      表1

      ■

      ■

      注:本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与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委托制造协议主要条款

      委托制造协议期限为三年或不超过三年,经协议双方签章后即生效。受托方依据委托方发出的生产订单进行生产,产品价格及结算方式由协议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按季度或月度在生产订单中具体约定。委托方提供相关专有(利)技术、技术秘密及生产工艺,并监督检验原材料及成品质量;受托方依据生产工艺要求按进度采购原材料,并进行一般生产管理。协议生效后,双方未能按照生产订单约定支付费用或交付产品的,均应承担一定比例违约金。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租赁协议主要条款

      租赁协议期限为三年或不超过三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24,850万元,各承租方于每月15日前向相关出租方支付下月租金。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生效。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且违约一方需承担对方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租赁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租赁协议主要事项见下表2。

      表2

      ■

      注:上表中年度租金额基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年度委托制造产品保底数量确定,若实际年度委托制造数量低于签订本协议时议定的保底数量的80%的,经双方协商后在当年度最后一期租赁款中合理调减。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期限为三年,经合同双方签章后即生效。受托制造方在满足委托方下达的各期生产订单之后,如对外销售中技桩业专利产品空心方桩,委托方则按照被许可方当年度实际销售数量进行核算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双方约定定期确认销量及相应专利使用费。许可方因未及时交付专利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或收取专利使用许可费后未及时交付专利、或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有意给对方造成损失,被许可方有权索取赔偿金、解除合同或要求返还全部专利使用费。被许可方使用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或逾期两个月未支付许可使用费,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违约金。合同双方对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将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委托相关公司按要求制造产品,生产制造桩产品的全部专利及专有技术,核心研发技术人员,采购与销售渠道、客户等为公司所掌控。该等协议的签订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集中精力致力于产品研发、创新及升级,,不断拓展销售渠道以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持续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同时,可有效降低公司加工生产环节的成本,有利于公司降本增效。其中租赁协议预计将为公司年度净利润贡献约人民币4,000万元(未扣除建设期后各期资金成本)。

      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将积极监管出租资产使用效率、保证产品质量,集中主要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及打造产品品牌知名度,在确保中技桩业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的同时引领预制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本公司及中技桩业的独立性不会因签署该等合同而受到重大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委托制造协议》、《租赁协议》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协议双方具备履约能力,但不排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最终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协议义务。

      中技桩业下属部分分、子公司拟与各交易对方签署《委托制造协议》、《租赁协议》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等协议在有效期内预计成交金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同时预计该等协议有效期内合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因此,上述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4—089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 经本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自查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颜静刚先生发函问询得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颜静刚先生除已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外,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4年8月26日及8月2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经公司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得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颜静刚先生除筹划本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外,颜静刚先生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自查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自查后,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3、本公司除已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18日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事项,该事项涉及所购买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且该事项需向国家发改委备案、提请国家商务部核准、履行相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