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没有加班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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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日本媒体称为“不付加班费”的相关法案,已获厚生劳动省同意,明年日本国会将审议修改《劳动基准法》,然后在2016年付诸实施。无力通过创新来提振经济,却走这样的旁门左道,日本工会律师团抨击该法案为“过劳死促进法”,端的是一针见血!
在所谓“安倍经济学”的第三支箭即经济增长战略中,有一项内容广受诟病,这就是被日本媒体称为“不付加班费”的相关法案。该法案已获得厚生劳动省同意,明年国会将审议修改《劳动基准法》,然后在2016年付诸实施。
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工资发放不应根据工作时间而应取决于成果。其潜台词显然是:如果成果很突出,那工作时间可缩短,下午三点也可拎包走人,但如果成果不那么明显,那对不起,披星戴月也活该。
看上去这一理由似乎冠冕堂皇,实际上是在侵犯企业员工的利益。因为在任何国家、任何企业,工作业绩很突出的,都只极少数,绝大多数员工只能实施计时工作制。确实,在欧美国家或在日本外资企业,员工年薪和奖金水平基本根据工作业绩而定。但这需要两个前提,即所有业绩都可量化测算,劳资双方可就工资水平谈判。而日本的国情是,企业员工甚至公务员薪水均根据其连续工龄,也就是在日本早已深入人心的“年功序列”制度。如今突然要改为以成果为依据,那衡量成果的标准又是什么,无疑让人心生疑窦。
欧美国家劳资双方完全处于平等地位,员工手中持有跳槽这枚筹码。企业员工如对企业有不满,就可与资方交涉。双方谈不拢,员工可炒老板走人,另谋高就。但日本就业市场并非如此发达,日本人也不习惯跳槽,绝大多数企业员工都是“从一而终”,因此在谈判中资方完全处于强势地位。由于很多企业以“提干”为诱饵,早就摆平了工会领袖,所以工会也根本不可能真正团结员工与资方斗争。
原本之所以规定加班要付加班费,是为了防止企业毫无节制地让员工加班。在此之前,虽然日本规定不可通过劳资协议拒付加班费,可因为员工完全处于弱势,拒付加班费的做法比比皆是。不愿无偿加班?行,那你就走人吧,想干的人有的是。员工只能忍气吞声。日久天长,员工健康受到极大损害,以至于“过劳死”成为日本一大特色,该词的日语发言karoshi已被收入英语词典,就足以说明问题。去年仅认定的过劳死案例就多达742人,还有更多类似案例根本就没申报。
其实,在首次出任首相的2007年,安倍就力图推出这一做法,但因日本企业员工担心此举会加长工作时间而强烈反对而作罢。此番他再度主政后,又以提升企业竞争力为名,怂恿企业家提出此议案。虽然议案适用对象目前还相当有限,仅为年收入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高收入阶层,而这类高收入群体在日本只占约3.8%。所以,为了打消企业员工的顾虑,相关部门的说帖是,此举与绝大多数员工无关。但问题是,既然开了这个口子,就很难防范今后不会大面积推开。经团联不就要求在10%的企业员工中实施么?他们振振有词的说法是:8小时工作制对象不包括管理层,因为企业主每天在企业的时间远不止8小时。这又在混淆视听了。企业的利润是企业主的而并非员工的,企业主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天经地义。要求员工像企业主那样超时工作,而又不付加班费,还美其名曰“提高竞争力”,不就是为了榨取更多剩余价值?
日本制造业企业的生产率在发达国家中始终处于中下水平,多年来日本企业不是通过推动创新来提升竞争力,而是想方设法榨取员工的汗水。根据日本现有法律,在8小时以外加班,企业应按正常工资的125%支付加班费,如超过晚上10点,则应按150%支付。但此前在日本服务业,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已取得了合法地位。如今制造业企业也想拒付这笔加班费,于是就通过经团联提出了这个馊点子。
日本素有“加班大国”之说。2010年日本平均工作时间为2101小时,而美国为1790小时,英国为1654小时,瑞典和法国分别为1621小时和1479小时,荷兰更只有1381小时。日本28%的企业员工晚上10点后还在工作,而发达国家中仅次于日本的新西兰,这一比例仅20%。虽然《劳动基准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45小时,每年不得超过360小时,违法企业主将被拘役6个月或罚款30万日元。但如企业主与工会签署协议并报劳动监督部门备案,则可让员工加班。如今94%的大企业和43%的中小企业都签有这类协议,很多企业还另行签有特别的加班协议,这样,每月加班超过80小时也不算违法了,而这已是“过劳死”的临界点了。不错,今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过劳死防止法》,但不能有效限制拉长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防止过劳死从何谈起?
无力通过创新来提振经济,却走无偿加班这样的旁门左道,日本工会律师团抨击该法案为“过劳死促进法”,称此举将“使血汗工厂合法化”,端的是一针见血!
(作者系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信息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