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46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下午2:00在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38,100,60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7.04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37,832,4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6.96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68,20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755 |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沈凯平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并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 237,832,400 | 99.89 | 0 | 0 | 268,202 | 0.11 | 是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37,832,400 | 99.89 | 0 | 0 | 268,202 | 0.11 | 是 |
3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37,832,400 | 99.89 | 0 | 0 | 268,202 | 0.11 | 是 |
4 | 《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237,832,400 | 99.89 | 0 | 0 | 268,202 | 0.11 | 是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 8,876,500 | 97.07 | 0 | 0 | 268,202 | 2.93 | 是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8,876,500 | 97.07 | 0 | 0 | 268,202 | 2.93 | 是 |
3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8,876,500 | 97.07 | 0 | 0 | 268,202 | 2.93 | 是 |
4 | 《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8,876,500 | 97.07 | 0 | 0 | 268,202 | 2.93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王卫东和叶彦菁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