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华联控股 股票代码:000036 公告编号:2014-023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12日及2014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20)、《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21),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下午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炳根先生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8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5人,代表股份 376,649,3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4,811,37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 %。
2、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1,837,96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1.94%。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本公司借款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同意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向本公司提供总额不少于7亿元人民币(含7亿元)现金借款额度,年利率不超过10%(含10%),期限为一年,自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本额度在借款期限内,公司与华联集团进行协商,根据各自现金流状况可随借随还。
2、同意本公司通过资产抵押、委托贷款方式,向银行借款16亿元人民币,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三年,自委托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计算。华联集团将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受托贷款银行拟定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本借款事项涉及抵押的资产包括:“华联城市全景花园”项目土地、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业纺织染有限公司、上海申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杭州华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上述用于抵押的房产经贷款机构确认且合计评估价值不少于16亿元人民币。
3、同意应华联集团要求,在上述借款担保期限内,公司将为华联集团(含其控股的子公司)提供同等额度的对外融资连带责任担保,即相互之间的互保额度为16亿元人民币。
上述两担保事项为连带责任担保,除适用上述银行机构外,也适用于其他银行机构。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上述三事项的有关协议和决策相关事宜。本公司将根据该三事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临时披露或在定期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股东华联集团代表股份352,049,301股回避表决,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均为中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4,600,038股;
同意22,462,36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31%;
反对2,137,67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9%;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14年8月12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据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