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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美克家居 编号:临2014- 061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8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公司董事共9人,参会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以传真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核定的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对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修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修订)》。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根据监管机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董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修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修订)》。

    以上第一至三项预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计划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一至三项预案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提交的有关预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美克家居 编号:临2014-062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8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公司监事共3人,参会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以传真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根据监管机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监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修订)》。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修订)》。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美克家居 编号:临2014-063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9月15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9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5日上午10点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2014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06号美克大厦6楼会议室。

    (六)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公司,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融资融券业务会员投票系统,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投票意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可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提议内容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9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以会议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

    2、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被委托之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14年9月12日下午19:00 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3、登记时间:2014年9月12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

    五、其它事项:

    1、会期半天,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06号

    联系人:黄新、冯蜀军

    电话:0991—3836028

    传真:0991—3628809、3838191

    邮编:830011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9月15日召开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票日期:2014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提案数:4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38337美克投票4A股股东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内容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4号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4项提案99.00元1股2股3股

    2、分项表决方法: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委托价格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00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0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00
    4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00

    (三)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9日 A 股收市后,持有本公司A 股(股票代码600337)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337买入99.00元1股

    (二)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337买入1.00元1股

    (三)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337买入1.00元2股

    (四)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337买入1.00元3股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美克家居 编号:临2014-064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详见201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家具、装饰装璜材料、灯具及配套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全国连锁销售;针纺织品、厨具、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饰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商务咨询;货物存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对销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场地出租、停车场服务;木材经营及加工。

    修订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家具、装饰装璜材料、灯具及配套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全国连锁销售;家具批发;饰物装饰设计服务;针纺织品、厨具、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饰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家具展示;家具维修;商务咨询;货物存储(危化品除外);货运代理服务;商品装卸搬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对销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场地出租、停车场服务;木材经营及加工。(以上商品须经国家专项审批的,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载明项目为准;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招标、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订为: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为: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此外,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连续二百一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亦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应一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到前述股东按规定提交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该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计投票制。前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修订为: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此外,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连续二百一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亦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应一并提交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到前述股东按规定提交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该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或传真方式召开。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除现场会议外,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除以现场会议形式或传真方式进行外,当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还可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该等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不得连续超过两次,并且仅得就公司所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书面或举手等表决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修订为: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修订公司章程预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核定的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