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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4年第4次例会决议公告
    2014-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4-02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4年第4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4年第4次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14年8月29日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董事徐昭、顾佳丹、李养民、唐兵和独立董事刘克涯、季卫东、李若山、马蔚华参加了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席晟、巴胜基、冯金雄和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中期财务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成立机务维修全资子公司并设立机务工程部的议案。

      1.同意公司将机务维修业务及其相关联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实施分离,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称),注册资本不超过43亿元人民币;

      2.同意设立公司二级职能机构机务工程部;

      3.同意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三、审议通过公司为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培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飞培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鉴于根据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为飞培公司提供上述贷款担保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同意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并实施上述担保事项。

      待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进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4-03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监事会主席于法鸣召集,于2014年8月29日在上海召开。

      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席晟、巴胜基、冯金雄参加了会议,监事燕泰胜授权监事冯金雄代为表决。

      参加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主持,参加会议的监事经过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1、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中期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客观公允的。

      2、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

      3、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

      2、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