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14-045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2日下午3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28号广州方圆奥克伍德豪景酒店11楼12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江淦钧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5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4人,代表公司股份324,167,6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1 %。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267,951,4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440,990,000股的60.7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的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56,216,2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7477%。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33)。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租赁公司控股股东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65,551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100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56,215,551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100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信息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剩余实施内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165,551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的99.99%,反对2100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的0.0006%,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56,215,551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1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165,551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的99.99%,反对2100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的0.0006%,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56,215,551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100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165,551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的99.99%,反对2100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的0.0006%,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56,215,551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100股,反对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传远律师、赵剑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会议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