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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4-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2 股票简称:南宁百货 编号:临2014-026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标特步公司”)以我公司迟延支付购房款为由,要求解除与我公司签订的购买世贸西城A区、B区商业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我公司退出物业,恢复原状。

      一、情况说明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通过自有资金及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以74,980.95万元的总价款购买了由标特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宁市大学路98号的市建?世贸西城广场A区、B区第一层至第五层商场房地产用于开设公司门店(新世界店),并于2012年12月开始营业。

      (一)合同签订及付款情况说明

      1、2010年12月22日,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110,125,381.00元的价款向标特步公司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南宁市大学路98号、总建筑面积为6,095.85平方米的市建·世贸西城广场 A区一层、二层商场房地产。

      合同生效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以自有资金如期向标特步公司支付完毕该笔购房款。

      2、2011年3月30日,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639,684,093.00元的价款向标特步公司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南宁市大学路98号、总建筑面积49,932.45平方米的市建·世贸西城广场 A区第三层至第五层、B区第一层至第五层商场房地产。按合同约定,该笔购房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价款的88%(56,292.20万元);第二期在市建·世贸西城广场地面停车楼建成投入使用及我公司取得目标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价款的12%(7,676.21万元)。

      合同生效后,我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按合同约定如期向标特步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购房价款56,292.20万元;第二期购房价款7,676.21万元因未能达到付款条件以及标特步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我公司未予支付。

      (二)未支付剩余购房价款的说明

      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标特步公司应于2012年5月前为我公司办好房产证。但截至目前,标特步公司仍未能为我公司办理完毕房产证,并将原因归结于我公司没有提供后期装修的验收资料。但实际上,我公司2012年6月才开始对所购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即我公司的装修改造工程是在标特步公司已经逾期交付房产证的情况下,才开工建设的。因此,标特步公司的违约与我公司的装修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标特步公司应于2012年3月将停车楼建成投入使用,但直到2014年4月停车楼才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而且,标特步公司所交付的房产还存在部分工程及设备设施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情形。

      目前,为配合标特步公司办理房产证,我公司已按其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资料。

      二、应对措施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已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购房款,且购买物业已交付使用;标特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标特步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其主张解除买卖关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鉴于上述,我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按照友好协商的解决方式,继续与标特步公司进行交涉,力争协商解决。

      2、如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我公司将在知悉标特步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标特步公司解除行为无效,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暂时无法估计对我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