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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4-038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新利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9 月 4日上午 9:30-11:30及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3日15:00至2014年9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名,代表股份75,026,061股,占公司总股本133,500,000股的56.1993%。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75,00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184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20,0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2,332,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7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26,0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32,5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26,0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32,5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参加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26,0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332,5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彭光耀律师、于江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