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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港交易通主要约定·
    2014-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1.建立订单路由安排

      (1)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上交所及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子公司”)和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子公司”)将建立:

      (i) 一项订单路由安排,使接受沪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联交所参与者可以通过联交所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买卖订单;

      (ii) 一项订单路由安排,使接受港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上交所会员可以通过上交所子公司向联交所提交买卖订单。

      (2)上交所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上交所子公司接收来自上交所会员的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联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联交所执行,以便促进和实现港股交易通。上交所应促使上交所子公司就在香港从事其活动,申请获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认可,及获得承认为联交所的特殊交易所参与者。上交所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获得所有其他的必要批准,使上交所子公司按本协议所拟议的内容在香港和内地运营。此外,上交所应按香港证监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拟从事的与沪股交易通有关的活动申请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认可。

      (3)联交所应尽快在上海注册成立一家独资公司接收来自联交所参与者的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上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上交所执行,以便促进和实现沪股交易通。联交所应促使联交所子公司就在内地从事其活动,申请获得内地适用法律项下的经营许可并获得承认为上交所的特殊的交易参与人,及就在香港从事其活动,申请获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认可。联交所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获得所有其他必要的批准,使联交所子公司得以成立并按本协议所拟议的内容在内地和香港运营。此外,联交所应按中国证监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拟从事的与港股交易通有关的活动申请任何的批准。

      2.可通过沪港交易通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

      (1)上交所将接纳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为沪股通股票以供沪股通投资者进行交易。但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也暂不纳入。

      (2)联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资者进行交易。

      但所有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该H股暂不纳入。

      (3)对于曾被纳入沪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后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票,投资者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

      (4)上交所和联交所可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沪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3.交易货币

      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仅限以人民币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4.禁止暗盘交易

      上交所应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上交所子公司、上交所会员不得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就港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联交所应在其规则中明确规定联交所子公司、联交所参与者不得在上交所以外的场所就沪股结算通下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衍生产品开发与上市

      上交所、联交所中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自行开发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发行商拟以上交所、联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发行权证及其他衍生产品(含牛熊证)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交所与联交所另行商定。在商定前上交所与联交所任何一方不安排上述产品上市,但双方已上市的上述产品不受此限。

      若一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后自行开发并上市前述衍生产品或者安排发行商开发的前述衍生产品上市的,在没有其他利润分成约定的前提下,将由双方平均分享各自从该衍生产品获得的收益。

      6.法律及规则适用

      通过沪股交易通向上交所提交的或在上交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应遵守上交所的业务规则和程序以及内地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港股交易通向联交所提交的或在联交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应遵守联交所的规则和程序以及香港适用法律的规定。上交所、联交所将分别督促上交所子公司、联交所子公司遵守适用法律、本协议和运营文件。

      7.为沪港通修订规则和程序

      上交所和联交所为实行沪港交易通所作出的安排,需要对其各自的规则和程序作出调整。上交所和联交所将各自就该等调整互相协商,并在遵守适用法律和获得必要批准的前提下,各自在其规则和程序中修订及新增所有必要的条款,以便落实、促使和支持沪港交易通的成立、实施和顺利有序地运作。

      8.将签订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协议

      上交所、联交所、上交所子公司和联交所子公司将进一步商定并签署沪港交易通协议,其中包括沪港交易通各项具体事宜的运行安排。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进一步商定并签署沪港结算通协议,其中包括沪港结算通清算交收、登记存管等服务安排。

      9.收入分享

      上交所和联交所将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交易通以交易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结算通以结算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

      10.实施条件

      《四方协议》的实施以下列各项为条件:

      (1) 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

      (2) 实施本协议所述或拟议的各项安排所必需的所有适用法律已经制订或修订并已生效;

      (3) 运营文件已被签署并已生效。

      沪港交易通的实施与沪港结算通的实施互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