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4-064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08月1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09月05日(星期五)上午10:0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09月04日至2014年09月0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09月0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09月04日15:00至2014年09月05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国芳先生因出差不能参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燃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南光路富安娜工业大厦,公司一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人,所持股份276,688,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4.7460%。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4年09月0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张燃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所持股份267,336,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2.557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所持股份9,351,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1883%。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76,68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1,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15,345,824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1%;反对1,217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于2014年08月19日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76,68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1,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于2014年05月16日刊登的《公司章程修订案》。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