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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4-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56 证券简称:东贝B股 编号:2014-026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贝集团”)前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东贝集团于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201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东贝集团存在的违法事实:

    1、 东贝股份未及时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博科技”)实际为东贝集团职工持股公司。2006年底,经东贝集团(含下属各子公司)全体职工代表讨论同意,决定由东贝集团全体员工投资入股,以信托方式组建艾博科技。东贝集团管理层负责艾博科技的治理。艾博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2006年至调查日,艾博科技的执行董事为吴某某。吴某某2007年至调查日任东贝集团监事。目前,艾博科技三家子公司的管理层均为东贝集团管理层成员。

    艾博科技的主要业务与东贝股份密切关联。东贝股份的财务资料显示, 2006年至2011年,东贝股份向艾博科技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260.49万元、2978.13万元、1700.52万元、647.82万元、2361.61万元、2312.09万元;2006年2011年,艾博科技向东贝股份销售商品的金额分别为458.53万元、2.54亿元、2.30亿元、2.92亿元、4.44亿元、4.38亿元。东贝股份与艾博科技发生的交易金额均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东贝股份未及时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交易,未在2006年、2007年年报中披露与艾博科技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008年至2010年年报虽然有所披露,但不充分。

    2、 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

    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西”)成立于2009年12月,股东为37名自然人,均为东贝集团及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外部董事高管和独立董事)。法瑞西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接受芜湖经济开发区给东贝集团管理层37人的股权奖励。该股权即芜湖经济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持有的芜湖欧宝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欧宝”)35%股权。

    芜湖欧宝是东贝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10年1月,法瑞西受让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持有的芜湖欧宝35%的股权。因此,芜湖欧宝的股权结构变更为东贝股份持股40%,法瑞西持股35%,昌鑫集团持股25%,控股股东为东贝股份。东贝股份2009年至2010年年报,2009年至2011年临时报告,未披露法瑞西的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也未披露法瑞西对芜湖欧宝的持股信息。2010年2月28日,法瑞西以977.36万元的价格受让东贝股份持有的黄石晨信光电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交易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东贝股份对该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仅在2010年年报中将该事项作为重大资产出售予以披露,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控股股东东贝集团没有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时任东贝集团董事长杨百昌,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东贝集团董事、副总裁、总裁朱金明,时任东贝集团董秘廖汉钢,时任东贝集团董事方泽云,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证监会决定:

    1、 责令东贝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百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金明、廖汉钢、方泽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整改并补充披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持续改进,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900956 证券简称:东贝B股 编号:2014-027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1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名,代表的股份数120,568,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百昌先生主持。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
    其中:现场投票股东人数8
    网络投票股东人数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20,568,806
    其中:现场投票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120,549,206
    网络投票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19,6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1.31%
    其中:现场投票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51.30%
    网络投票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01%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阿拉山口东贝洁能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

    投资》的议案;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本次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内,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2,956,3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58%。其中内资股为2,400,000股,外资股为556,306股。)弃权股数0股,反对股数12,500股。

    其中:参加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2,956,3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58%。其中内资股为2,400,000股,外资股为556,306股。)弃权股数0股,反对股数12,500股。

    (二) 《公司减资退出黄石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议案;

    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州中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本次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内,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2,149,2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10%。其中内资股为1,600,000股,外资股为549,206股。)弃权股数7,100股,反对股数12,500股。

    其中:参加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2,149,2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10%。其中内资股为1,600,000股,外资股为549,206股。)弃权股数7,100股,反对股数12,500股。

    (三)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股数120,549,2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8%。其中内资股为120,000,000股,外资股为549,206股。)弃权股数7,100股,反对股数12,500股。

    其中:参加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2,949,2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34%。其中内资股为2,400,000股,外资股为549,206股。)弃权股数7,100股,反对股数12,50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律师,凌宇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