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4-059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4年9月10日下午14:00
(三)召开地点:公司(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江中路90号)
(四)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会议方式
(五)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主持人:王耀方董事长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股份 152651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7.70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 名,代表股份152607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7.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 43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136%。
(二)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王耀方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276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7 %;
1.2 选举赵 刚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276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7 %;
1.3 选举蒋文群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196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 %;
1.4 选举海 涛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1963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 %;
1.5 选举王 轲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196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 %;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荣幸华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2607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2.2选举邵 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2607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2.3选举张继稳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2607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王耀方先生、赵刚先生、蒋文群女士、王轲先生、海涛先生、邵蓉女士、荣幸华女士、张继稳先生共8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14年8月23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53)。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蒋建平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2607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3.2选举张铸青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2607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新当选的监事蒋建平先生、张铸青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郑涛先生3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监事简历详见2014年8月23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审议《关于第三届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6456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5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向明、张秋子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