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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启沪港通需尽快明确相关税收细节
    2014-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开启沪港通,资本增值税以及股票红利税如何征收?证监会发言人最近表示,税收问题早已作为研究重点,目前正在协调相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笔者认为,相关税收细节需要尽快明确。

      “资本增值税”也称“资本利得税”,通常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所得课征的税。目前A股市场在名义上还没有资本利得税,按1998年《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香港股市也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因此,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入沪市A股,暂时还不用考虑税收。当然应给境外投资者一个政策预期,假若未来A股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对沪港通投资者也需有相应安排。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精神,只有香港居民持有内地公司25%以上股份、或者内地公司财产50%以上由不动产组成等情况,那么内地才可对香港投资者股份转让所得征税;由于沪港通投资额度限制等原因,加上多数不是地产股,一般情况下沪港通投资者不会涉及资本利得税。

      至于股票红利税,目前A股市场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包括企业法人,企业法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投资股票的红利加上其他各项所得,冲减成本后有利润才需缴纳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股,按2012年《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持股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所得税率为20%,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税率为10%,持股一年以上为5%。

      有人称香港股市不存在红利税,这个说法不严谨,最起码在港上市的H股,其向投资者发放红利时需代扣红利税。按1993年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境外个人从发行H股的境内企业所取得的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2011年国税总局废止了这个文件,这样境外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依据《安排》,内地在港上市H股的股息受益人如果是香港居民,除对控股25%以上的个人征收5%的红利税之外,其他个人征收幅度为10%;不过,即使A股市场2012年底对个人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由此持股一年以上享受5%的税率优惠,但这项政策并不适用港股。一般港股投资者投资内地在港上市H股、其红利税税率仍为10%。

      这样,问题也就出来了,在A股市场,个人投资者持股一年以上就可享受5%的红利税优惠税率,而香港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入A股,是随H股市场的“大流”依然一概适用10%的红利税税率,还是持股一年以上也可享受5%税率优惠,这是需要尽快明确的。

      对于非居民企业(按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H股企业在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这些股东在获得股息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予以退税。这又有问题了,在A股市场,企业投资者不用缴纳股票红利税,香港非居民企业通过沪股通买入A股后,是随H股市场“大流”按10%税率征税,还是跟随A股做法、企业投资者不用纳税,这也需要尽快明确。笔者对此看法是倾向于前者,因为香港企业的所得税内地收不到,不宜在企业所得税这个层面考虑税收。此外,印花税如何征收也需要尽快明确。

      要推动沪港通,还有大量操作层面的实际问题需要厘清。也可对沪港通先定一套税收政策,然后慢慢磨合,假若将来税收政策有变,规定不再溯及过往即可。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