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同利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同利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根据《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1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同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基准日
同利A的基金份额本次折算基准日与其第一个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9月16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同利A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利A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利A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同利A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同利A的份额数×同利A折算比例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同利A在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由此计算得到的同利A的折算比例将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同利A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基金份额净值、同利A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同利A开放申购与赎回及折算期间
同利B份额(150147)的风险提示
公告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同利A(基金代码:164211)、同利B(基金代码:150147)两级份额,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本基金为同利A设立约定年化收益率,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同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的基金资产归同利B享有。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2014年9月16日为同利A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第1个开放申购与赎回日。现就同利B份额的风险提示如下:
1、同利B份额收益分配变化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将于每个同利A的开放日针对下一期同利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进行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同利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Χ1.6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同利A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按照上述方式调整后,同利B份额的收益分配将相应调整。
2、同利B份额杠杆率变动的风险。目前,同利A与同利B的份额配比为1.70689710∶1。本次同利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同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如果同利A的申购申请小于赎回申请,同利A的规模将缩减,从而引发同利A、同利B份额配比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同利B份额杠杆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同利B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7日实施停牌。本次同利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同利A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结果进行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2014年9月12日)上午同利B停牌一小时。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9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164210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9月17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依据 |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 |
申购起始日 | 2014年9月16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4年9月16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同利A | 同利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64211 | 150147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 是 | 否 |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4年9月16日为同利A的第1个开放日,即在该日15:00前接受办理同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前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同利A的第1个开放日为2014年9月16日,即在该日15:00前接受办理同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同利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同利A的申购申请发生比例确认时,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申请,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同利A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同利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同利A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同利A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赎回申请,本次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同利A份额(包括同利A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均可申请赎回。
(3)本次开放日结束后,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东莞农商行、交通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南京银行、富滇银行、平安银行、潍坊银行。
(2)代销券商:中信建投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齐鲁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世纪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华安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爱建证券、东莞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邮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天相投顾、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东北证券、兴业证券。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嘉实财富。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同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同利A的年化收益率约定
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同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4.80%,根据《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即2013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0%的1.6倍进行计算设定。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同利A的年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同利A在本次开放日后的年收益率将根据同利A的本个开放日,即2014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1.6倍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同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6×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同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同利A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8.同利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同利A开放日,按照折算比例调整同利A基金份额,同时将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0元。
同利A开放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当日,同利A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同利A的第1个开放日即2014年9月16日,办理其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上的相关法律文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同利A和同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年折算一次,同利A在每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同利B的份额数为254,443,520.25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每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同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同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如果对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同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届时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申请将不能全部确认为同利A的份额。
具体的确认计算方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同利B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7日实施停牌。
(6)开放日当日15:00前接受办理同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当日15:00之后不再接受办理同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7)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8)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